要旨
民法第 4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所稱「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在讓與之房屋係屬「違章建築」,依法不能辦理建物所有權保存登記,因而亦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是否有本條項有關「推定租賃關係存在」規定之適用?
法律問題
民法第 4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所稱「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在讓與之房屋係屬「違章建築」,依法不能辦理建物所有權保存登記,因而亦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是否有本條項有關「推定租賃關係存在」規定之適用?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按民法第 4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雖以「所有權讓與」為明文,然未辦理登記建物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較之所有權人之權能,實屬無異,依該條立法意旨,所謂「所有權讓與」,解釋上應包括就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始符法意(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2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29 號判決參照)。 乙說:否定說。 違章建築之讓與,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如受讓人與讓與人間無相關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受讓人既無從取得建築物所有權,僅取得其事實上處分權,即與民法第 4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所有權讓與」讓與要件不合(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重上字第353 號判決參照)。
研討結果
採甲說。
審查意見
㈠採甲說 8 票,採乙說 7 票。 ㈡另請參照民執類第 7 號提案。
研討結果
本題保留。
相關法條
民法第 425 條之 1 第 1 項。
參考資料
無。
提案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