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報社公司設於A地,乙網路公司設於A地,丙居住B地,丙認甲報社公司公開發行之報紙刊登之報導不實妨害其名譽,乙網路公司未經查證即在公開網頁上顯示前開報導,亦同涉妨害名譽,B地方法院是否因為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及結果地而有管轄權?
法律問題
甲報社公司設於A地,乙網路公司設於A地,丙居住B地,丙認甲報社公司公開發行之報紙刊登之報導不實妨害其名譽,乙網路公司未經查證即在公開網頁上顯示前開報導,亦同涉妨害名譽,B地方法院是否因為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及結果地而有管轄權?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按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皆屬之,而丙主張在B地甲報社公司之報紙及乙網路公司之網頁,均可見系爭妨害名譽之報導,且丙居住於B地,為其生活活動之主要地域,不失為一部實行行為及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故B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乙說:否定說。 據丙之主張甲報社公司係於A地公開發行印送報紙,乙網路公司伺服器主機亦於A地上傳甲報社公司之系爭妨害名譽報導,則侵權行為地應為A地,至於B地可見系爭妨害名譽報導乃係媒體傳播效應,B地應非侵權行為之實行或結果地,否則無異全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故B地方法院並無管轄權。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採甲說。
研討結果
採甲說。惟甲說理由倒數第 3 行「為其生活活動之主要地域」等文字刪除。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
參考資料
無。
提案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