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識別能力之未成年人甲騎乘機車至路口時,因過失撞及路人乙,致乙受傷,乙請求甲、甲之父丙、甲之母丁就其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問題㈠:甲、丙、丁三人應如何賠償? 問題㈡:如問題㈠採乙說,就被告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甲、丙、丁三人應如何負擔?
法律問題
有識別能力之未成年人甲騎乘機車至路口時,因過失撞及路人乙,致乙受傷,乙請求甲、甲之父丙、甲之母丁就其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問題㈠:甲、丙、丁三人應如何賠償? 問題㈡:如問題㈠採乙說,就被告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甲、丙、丁三人應如何負擔?
討論意見
問題㈠:甲說:甲、丙及丁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 184 條第 l 項前段、第 187 條第 1 項前段、第1086 條第 l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規定,被害人乙請求甲、丙及丁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82 號判決、98 年度台上字第 81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字第 27 號判決、101 年度上字第 144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84、11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2 年度訴易字第 2 號判決)。 乙說:丙及丁各應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丙、丁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 272 條定有明文。未成年人甲不法侵害乙之權利,其法定代理人丙、丁固應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惟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民法第 1089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無父母間對於賠償責任應連帶負擔之規定;亦即父母間僅屬不真正連帶,並無連帶責任可言。從而,乙請求丙、丁就其所受損害應連帶負責云云,尚非有據(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51、 1068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83 號、100 年度上字第 89 號判決)。 問題㈡:甲說:由甲丙丁連帶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2 項參照)。所謂連帶之債,係指數債務人之對外關係應負連帶責任之債務而言,非以民法所規定之連帶債務為限。此項規定,於不真正之連帶債務,亦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83 號判決、100 年度上字第 89 號判決、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上冊,第 292 頁以下)。 乙說:由甲丙丁負擔。 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8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亦即,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係法院依職權裁判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準此,法院應依同法第 78 條規定命敗訴之當事人共同負擔訴訟費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24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068 號判決)。
研討結果
問題㈠:採乙說。 問題㈡:採甲說。
審查意見
問題㈠:採乙說(甲說 3 票,乙說 15 票)。 問題㈡:採甲說。
研討結果
問題㈠:多數採甲說(實到 63 人,採甲說 38 票,採乙說 25 票)。 問題㈡:不予討論。
相關法條
民法第 184 條、第 187 條第 1 項前段、第 272 條、第 1086 條第1 項、第 1089 條第 1 項。
參考資料
資料 1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82 號判決要旨: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甚明。而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則為同法第 1086 條所明定。上訴人林某行為時尚未成年,其餘上訴人為林某之父母,被上訴人訴求其與林某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要無不合。 資料 2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811 號判決要旨: 被上訴人陳○和、楊○○分別係陳○祥之父母,均為陳○祥之法定代理人,亦應與陳○祥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對上訴人負全部連帶賠償責任。
提案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