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經其父乙之同意,以乙之名義 (公司負責人) 設立公司,並以乙為該公司代表人在某銀行開設支票帳戶,領取空白支票使用,嗣所簽發之支票,因拒絕往來戶遭受退票,乙為掩蓋自己票據上之民刑事責任,向檢察官誣告甲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罪,乙應否成立誣告罪 ?
法律問題
某甲經其父乙之同意,以乙之名義 (公司負責人) 設立公司,並以乙為該公司代表人在某銀行開設支票帳戶,領取空白支票使用,嗣所簽發之支票,因拒絕往來戶遭受退票,乙為掩蓋自己票據上之民刑事責任,向檢察官誣告甲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罪,乙應否成立誣告罪 ?
討論意見
甲說:查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如為掩蓋自己罪跡起見,誣指他人犯罪,即使有請求懲辦他人之供述,但其誣告目的,究在狡卸自己罪責,即難遽謂與上開要件相符,有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六五六號判例可按。本件乙誣告甲犯罪之目的,既以掩蓋自己罪責為目的,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難令負誣告罪責。 乙說:乙誣告甲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動機,雖在意圖避免自己票據上之民刑事責任,但其虛構事實,向檢察官誣告之結果,將使甲受刑事處分,為其所明知,自難謂其無使他人 (甲) 受刑事處分之意圖,即無解於誣告罪責。
結論
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一、經查現編「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已將廿一年上字第六五六號判例刪除。 二、以乙說為當。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