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般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者,檢察官可否合併起訴 ?若不能合併起訴,少年法庭對於合併起訴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
法律問題
一般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者,檢察官可否合併起訴 ?若不能合併起訴,少年法庭對於合併起訴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
討論意見
甲說:可以合併起訴,由少年法庭或普通法庭合併審理。 理由:一般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者,起訴後,因普通法庭及少年法庭之審判程序均依刑事訴訟法辦理,並無軒輊,且此類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但書規定,得由少年法庭或普通法庭合併審理,檢察官自得合併起訴,由少年法庭或普通法庭合併審理。 乙說:不能合併起訴。少年法庭對於合併起訴之案件,應就未經少年法庭移送調查部分之被告判決公訴不受理。 理由:一般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者,應分別審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定有明文。依是項規定分別審理者,同法第六十七條後段復規定應分別起訴,足證不能合併起訴。至於同法第六十八條但書雖規定不宜分別審理者,得由少年法庭或普通法庭合併審理,惟並未規定得合併審理者亦得合併起訴,檢察官自不得據此向少年法庭或普通法庭合併起訴。若檢察官就未經少年法庭裁定移送偵查之被告向少年法庭合併起訴,其程序即與前揭規定有違,少年法庭應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
研討結果
一般刑事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僅規定依六十八條但書之規定審理者,分別起訴,並未規定得合併審理者亦得合併起訴,且同法第六十八條但書之規定,係指起訴後之合併審理,檢察官自不得據此向少年法庭或普通法庭合併起訴 (前司法行政部刑事司臺 (64) 刑 (二) 函字第一七四九號函復臺高檢處作此主張) ,應以乙說為是。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