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於判決確定前犯違反票據法子、丑二罪,子罪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罪金。均確定並已移送執行。其中子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執行完畢。於執行罰金易服勞役中,某甲又另犯違票據法一罪,即寅罪。法院因子罪有期徒刑部分執完畢,故對寅罪以累犯論處。茲檢察官就子、丑二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確定。則寅罪以累犯論處,是否適法。
法律問題
某甲於判決確定前犯違反票據法子、丑二罪,子罪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罪金。均確定並已移送執行。其中子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執行完畢。於執行罰金易服勞役中,某甲又另犯違票據法一罪,即寅罪。法院因子罪有期徒刑部分執完畢,故對寅罪以累犯論處。茲檢察官就子、丑二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確定。則寅罪以累犯論處,是否適法。
討論意見
甲說:前確定判決之子、丑二罪,既未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子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又已執行完畢,法院就寅罪論處累犯,自與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相符應屬合法。 乙說:前確定判決之子、丑二罪,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原應定其執行刑,雖檢察官之聲請,在某甲所犯寅罪判處累犯之後,然子、丑二罪已經法院定其執行刑確定,則子、丑二罪,均尚未執行完畢,為保護被告之利益,其所犯寅罪,論以累犯,自有未合。
結論
多數贊成甲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依現今實務上檢察官就子丑兩罪聲請定執行刑為有期刑九月,其中子罪有期徒刑六月已執行完畢,檢察官所發之指揮書仍執行有期徒刑九月,但扣除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六月,實際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子罪之有期徒刑僅係扣除,並非執行完畢,本題擬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