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刑事訴訟法新增第八十八條之一已公佈實施,司法警察 (官) 依該條規定,將犯罪嫌疑人之少年拘提後,向法院少年法庭聲請補發同行書,應否允許 ?
法律問題
修正刑事訴訟法新增第八十八條之一已公佈實施,司法警察 (官) 依該條規定,將犯罪嫌疑人之少年拘提後,向法院少年法庭聲請補發同行書,應否允許 ?
討論意見
甲說:應予允許,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九條之同行書與刑事訴訟法之拘提同其性質,均為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之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又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舉凡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或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皆應由少年法庭處理,是少年法庭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之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簽發同行書,否則少年犯罪嫌疑人脫逃或危害社會行為之繼續擴大,有失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之維護社會安寧,保障國家安全之立法本旨。 乙說:否定說,刑事訴訟法新增第八十八條之一,明文規定因情況急迫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並未規定少年犯罪嫌疑人經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行拘提後,應向法院少年法庭報請簽發同行書,顯係有意省略,且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定有明文,如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是,關於同行書既無準用刑事訴訟法拘提之規定,自不能準用,從而少年法庭不能事後簽發同行書。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呈請司法院核示。
研究意見
按少年法庭推事對少年簽發同行書之事由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或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且必須在受理案件之後為之,此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並無在受理案件之前,亦得斟酌其他事由,對少年簽發同行書之規定。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亦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拘提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並無報請少年法庭推事簽發同行書之規定,故其聲請簽發同行書,缺乏法律上之依據,本法律問題,應採乙說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