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駕駛堆土機擅行在國有林地剷除竹木、推平土石,成一簡便道路,以利搬運山產,究應成立森林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擅自墾植」罪抑或「擅自設置工作物」罪 ?
法律問題
駕駛堆土機擅行在國有林地剷除竹木、推平土石,成一簡便道路,以利搬運山產,究應成立森林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擅自墾植」罪抑或「擅自設置工作物」罪 ?
討論意見
甲說:「墾植」包括「開墾」與「種植」,而所謂「設置工作物」指在地上搭建房屋、工寮或其他設施而言,若僅剷平地面成一道路,應非工作物,而與「開墾」相當,是應成立「擅自墾植」罪。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 乙說:「墾植」固有「開墾」與「種植」之分,惟「開墾」係指以種植為目的之改良土地之狀況。開闢道路雖亦改良土地之狀況,因非以「種植」為目的,難認係「開墾」,而凡於地上、地下施工,使成為具有特定用途之設備如道路,即可稱為「工作物」,是應成立「擅自設置工作物」罪。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台 (68) 函刑決字第○一五八七號函、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號判決) 丙說:剷平地面成一道路以利山產運輸,既非「墾植」,又因未在路面上舖設石子、柏油或鋼筋水泥,築成柏油或水泥路面,亦非「設置工作物」,不構成犯罪。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七號判決)
審查意見
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