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於警員某乙某丙依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應否論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想像競合犯 ?
法律問題
某甲於警員某乙某丙依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應否論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想像競合犯 ?
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同時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某乙、某丙當場侮辱,其一個侵害行為,被害人有某乙、某丙二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論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想像競合犯。 (司法院印行刑事裁判指第一緝第八十一頁,第八十二頁參照) 乙說: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罪,所處罰者係行為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某甲同時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某乙、某丙當場侮辱,仍係單純一罪。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司法院七十二年五月十一曰72院台廳二字第○二七三五號函) 。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時侮辱罪,其所處罰者,在其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執行公務之公務員雖有「乙丙」二人當場被侮辱,但被害國家之法益仍係單一,並無侵害數個法益之情事,與想像競合犯之必須一行為而侵害數個法益之情形有異,以乙說之結論為當。
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法院審核意見,本院印行刑事指正第一輯第八十一、八十二頁所採法律見解與研究意見不同部分,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