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國人甲女以不實之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申請歸化入菲律賓籍獲准,並領得上載不實出生日及出生地之菲律護照乙本,旋以該護照向我國駐外簽證機構申請辦理至中華民國之A類觀光簽證,辦妥後搭機至中正機場入境時被發現。甲女所為是否構成犯罪 ?
法律問題
本國人甲女以不實之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申請歸化入菲律賓籍獲准,並領得上載不實出生日及出生地之菲律護照乙本,旋以該護照向我國駐外簽證機構申請辦理至中華民國之A類觀光簽證,辦妥後搭機至中正機場入境時被發現。甲女所為是否構成犯罪 ?
討論意見
甲說:(一)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甲女所持護照雖非偽造,惟其所載出生日及出生地不實,並為甲女所明知,竟仍持以辦理觀光簽證,使我國簽證人誤信為真,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核發觀光簽證,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甲女復持以入境,自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乙說:(二)不構成犯罪:甲女所持之護照既係菲律賓政府核發之真正護照,其持向我國簽證,即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甲女所為不構成犯罪。
結論
多數採甲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擬以甲說為是。
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