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未成年人遭人打傷,其生父提出告訴後,於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後,其生母欲再提出告訴,是否允許?
法律問題
未成年人遭人打傷,其生父提出告訴後,於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後,其生母欲再提出告訴,是否允許?
討論意見
甲說:父母均為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告訴權乃公法上之權利,父母均享有各別之告訴權,彼此不受拘束,故父於撤回告訴後,母仍可再行告訴。 乙說: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既已撤回告訴,母不同意亦應受其拘束,以父之意思為準,故母不得再行告訴。
審查意見
凡有獨立告訴權者,不因他人之告訴權已否行使及有無喪失而影響其告訴權。至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乃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為公法上權利者不同。故本題,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