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如證物係錄影帶,辯護人得否拷貝?
法律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如證物係錄影帶,辯護人得否拷貝?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文義,係採廣義解釋,並未限制證物之種類及性質,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均屬證物,而所謂攝影,凡可使證物原內容顯現出,均屬攝影,故影印圖係攝影,如證物係錄影帶,將其拷貝亦屬攝影。 乙說(否定說):上開條文既僅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而未及拷貝,故如證物係錄影帶,辯護人自不得拷貝。且就實際情形而言,如證物係猥褻錄影帶,而准許辯護人拷貝,亦將有流傳在外,妨害善良風俗之虞。審查意見:擬採甲說(肯定說)。
研討結果
照審察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