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於夜間遭乙與丙搶奪財物,乙事後被捕,甲向警察機關告訴乙與另一人共同搶奪。乙與丁素有嫌隙,竟於警訊時故意訛指丁共同搶奪,意圖陷丁於罪。某乙是否犯誣告罪。
法律問題
甲於夜間遭乙與丙搶奪財物,乙事後被捕,甲向警察機關告訴乙與另一人共同搶奪。乙與丁素有嫌隙,竟於警訊時故意訛指丁共同搶奪,意圖陷丁於罪。某乙是否犯誣告罪。
討論意見
甲說:所謂誣告,係指虛構事實而為申告之意。依題旨,某乙係因公務員之訊問而為不利於他人之陳述,內容雖屬虛偽,惟既非主動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核與誣告罪之要件不合,自不成立誣告罪。 (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七四號及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九二五號判例參照─見參考資料 (一) 、 (二) ) 。 乙說:刑事被告於自己被訴之案件,固可自辯,但不得捏造事實誣陷他人,乙明知丁非搶奪甲財物之人,竟於警訊中故意訛指丁為共犯,其誣陷行為係對該管公務員為之,目的在使丁受刑事處分,此種消極之申告行為,仍不失為誣告之一種,乙應成立誣告罪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五○三八號判決參照─見參考資料 (三) ) 。
審查意見
採甲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8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