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被告未經許可,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特別保護區內 (土地權屬未定,也未編地目,地上生有雜木) 興建房屋,究係犯普通竊佔罪抑犯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法律問題
被告未經許可,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特別保護區內 (土地權屬未定,也未編地目,地上生有雜木) 興建房屋,究係犯普通竊佔罪抑犯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討論意見
甲說:依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本問題所指之土地,其所有權雖未確定,亦未編地目但既非私有地,地上又生有雜木,現已劃入國家公園特別保護,即應受森林法之保護。被告在該地上建築房屋,自應成立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乙說: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本件土地權屬既未確定,又未經過上述程序編為林業用地及公告程序,自不得指為林地。被告縱予竊佔,亦僅成立普通竊佔罪。
審查意見
(一) 問題稱土地權屬未定,依土地法實際上應係國有未登錄地。 (二) 問題稱特別保護區,究屬國家公園法之一般管理區或生態保護區或整個公園區,無從明瞭。 (三) 國家公園區內地上雖生有雜木,應受國家公園法之保護不應適用森林法。 (四) 在公園區內國有未登錄地上興建房屋,係為圖不法之利益,竊佔土地,應成立竊佔罪。 (五) 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
森林法 第 51 條 (74.12.1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8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