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於某日購買一枝空氣槍,時經二、三個月後,甲再行購買子彈,某甲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空氣槍及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彈藥之罪,此二罪間係想像競合,抑係數罪併罰?
法律問題
某甲於某日購買一枝空氣槍,時經二、三個月後,甲再行購買子彈,某甲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空氣槍及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彈藥之罪,此二罪間係想像競合,抑係數罪併罰? 研討意見:甲說:想像競合,蓋甲先犯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空氣槍罪,其乃繼續犯,持有行為一直在持續當中,嗣甲又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彈藥,仍然在上開持有行為之範圍內,亦即僅有一持有行為,因此為想像競合。 乙說:數罪併罰,蓋甲先犯之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已成立在先,過一段時日,甲始另行起意,無故持有彈藥,犯意各別,且持有之標的物又不相同,先後之持有係二個持有行為,應認係數罪併罰。
結論
採乙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55 條 (8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