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因案被羈押於看守所,某日經法院提訊,暫押法院拘留室時,利用法警不注意之際,以鐵線撬開手銬,將法警擊退後逃至法院外之馬路,法警亦自後追捕,適有某乙騎機車緩慢駛近,某甲為加速逃離以免被追捕,乃趁某乙駛近不注意之際將某乙推倒後,扶起機車,騎該機車逃逸,後被追獲,問某甲除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加重脫逃罪外,尚成立何罪?
法律問題
某甲因案被羈押於看守所,某日經法院提訊,暫押法院拘留室時,利用法警不注意之際,以鐵線撬開手銬,將法警擊退後逃至法院外之馬路,法警亦自後追捕,適有某乙騎機車緩慢駛近,某甲為加速逃離以免被追捕,乃趁某乙駛近不注意之際將某乙推倒後,扶起機車,騎該機車逃逸,後被追獲,問某甲除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加重脫逃罪外,尚成立何罪? 研討意見:甲說:某甲乘某乙不注意之際將乙自機車上推倒,使乙不及抵抗將機車騎走,顯有將他人之機車搶為己用之不法所有意圖,應另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 乙說:某甲係為加速逃離法院人員之追捕,故將某乙推倒騎走機車,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故僅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
結論
多數贊成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意見
如經查明某甲僅係暫時騎用該機車,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則審查意見採乙說,尚無不合。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325 條 (8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