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本法施行前所為之著作權及製版權侵害之認定及救濟,適用行為時之規定」,就刑罰部分,如有舊法處罰,而修正後不罰之情事者,是否亦適用行為時之規定而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免訴之適用?
說明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本法施行前所為之著作權及製版權侵害之認定及救濟,適用行為時之規定」,就刑罰部分,如有舊法處罰,而修正後不罰之情事者,是否亦適用行為時之規定而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免訴之適用?
研究意見
甲說:本條既規定「侵害之認定及救濟,適用行為時之規定」,就認定方面依罪刑法定主義以行為時法認定固無問題;然就救濟方面,可分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及刑事救濟,刑事救濟似應包括刑事處罰,如有在修正前違反本法應處刑罰,但依修正後不處罰之情事者,仍應依本條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予以處罰。 (見本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十二) 乙說:本條條文字面上,雖或令人產生本法律問題之疑義,但由其修正時之本條之立法說明為「一、本條係新增。二、按侵權行為時之認定及救濟,以行為時法為原則,爰予增訂,以資準據」,則其顯然指民事之侵權行為之認為及救濟而言,就立法解釋,應不包括刑事處罰 (另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四八五六號函示認指侵害行為之民事救濟) ,自不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免訴之適用。 (即依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罪名仍在但應免訴。)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結果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4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