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嫌,並於起訴書請求將扣案之毒品沒收銷燬,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扣案之毒品是否宣告沒收銷燬?
法律問題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嫌,並於起訴書請求將扣案之毒品沒收銷燬,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扣案之毒品是否宣告沒收銷燬? 研討意見:甲說 (肯定說) : 扣案毒品係違禁物,不得持有,被告雖諭知無罪,惟公訴人起訴書已請求宣告沒收,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肅清煙毒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仍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二年上訴字第一一五四號刑事判決參照) 。 乙說 (否定說) : 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非字第七二號判例參照) 。故諭知無罪之判決,不管檢察官起訴書是否請求將扣案之毒品宣告沒收銷燬,均應另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銷燬。研討結果:多數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既有78年台非字第七二號判例參照,同意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參考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 第 7、12 條 (81.07.27)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8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