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觀護人室是法院體系下一級單位,惟另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暨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規定,主任觀護人、觀護人又是少年法庭的成員,其執行職務亦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據上法規對於觀護人室、主任觀護人、觀護人之隸屬、地位與角色為何,見解不一,乃導致主任觀護人綜理、分配觀護業務以及例行行政事項,究應向院長、庭長、少年法庭數位法官如何負責?主任觀護人介於法官與觀護人間如何對觀護人進行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觀護人如何在法官與主任觀護人間對專業主觀性取得平衡?……等等,實務上每易滋生紛擾,有待斟酌。
法律問題
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觀護人室是法院體系下一級單位,惟另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暨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規定,主任觀護人、觀護人又是少年法庭的成員,其執行職務亦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據上法規對於觀護人室、主任觀護人、觀護人之隸屬、地位與角色為何,見解不一,乃導致主任觀護人綜理、分配觀護業務以及例行行政事項,究應向院長、庭長、少年法庭數位法官如何負責?主任觀護人介於法官與觀護人間如何對觀護人進行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觀護人如何在法官與主任觀護人間對專業主觀性取得平衡?……等等,實務上每易滋生紛擾,有待斟酌。
研究意見
甲說: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條規定:「少年法庭置推事、觀護人、書記官及執達員。」同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觀護人執行職務應服從推事之命名。」另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主任觀護人及觀護人執行職務應受少年法庭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據上規定,實務上有認為觀護人室隸屬少年法庭,因而主任觀護人、觀護人均應接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審判指揮如此,行政監督亦然。 乙說: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前段 (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 規定:「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觀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據上規定,觀護人室如同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公設辯護人室、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書記處等,均係法院體系下重要的一級單位。又觀護人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既是少年法庭的成員,對於法官與審判業務有需要配合之事項,應予尊重並服從法官的指揮監督,類此業務雖具有法定任務編組的性質,但法官與觀護人間彼此仍應協同配合為要。至於行政業務直加重主任觀護人的權責,直接向院長負責,俾符法制。法院觀護人與法官間的關係,與檢察署觀護人與檢察官間的關係,現行法律規定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研討結果
少年法庭與觀護人間之關係,可依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臺(62) 函到字第一二五五八號函提示之意旨辦理。 附 件:提示少年法庭與觀護人間之關係。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臺 (62) 函刑字第一二五五八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金門地方法院) 一 觀護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係隸屬於少年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推事之命令。 二 少年法庭庭長,依照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條、修正地方法院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等規定、應監督並分配該庭事務,即處理該庭有關少年事件之行政事件。惟該庭之司法行政監督權,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屬於地方法院院長。有關該庭配置人員,如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止不檢等情形,庭長均須報由院長處理。 三 據上說明,觀護人係隸屬少年法庭之人員,其執行觀護有關事項,諸如對於少年觀護事宜,提出觀護報告書、差假、工作成績考核等,應經由少年法庭庭長或辦理少年事件之推事為之。至與觀護工作無關之一般行政事項,諸如請領薪津,分配眷舍等,則不必經由少年法庭庭長,由院長直接處理。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9 條 (69.07.04) 法院組織法 第 18 條 (78.12.2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