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案例事實: 十七歲少年吸食安非他命同時涉嫌販賣。少年法庭將販賣部分移送檢察官偵辦起訴,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因判決確定時少年已滿十八歲,少年法庭依法將吸食部分移送檢察官偵辦起訴,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未上訴,以致繳交罰金並撤銷緩刑。原保護管束亦因而撤銷。 二 法律問題: 少年法庭審理刑事案件,就檢察官起訴而未經少年法庭移送部分以「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之案件且未經本院少年法庭移送」,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 (一) 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實之起訴效力是否應限於少年法庭移送部分?(二) 少年法庭就前述販賣部分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吸食部分之審理,對該裁定,可否抗告? (三) 少年犯罪,因等徒其犯罪事實之一部判決確定,以致年滿十八歲,其餘部分依法應移送檢察官,經起訴判決有期徒刑,若經上訴審仍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判決確定,導致緩刑撤銷,有無救濟途徑?
法律問題
一 案例事實: 十七歲少年吸食安非他命同時涉嫌販賣。少年法庭將販賣部分移送檢察官偵辦起訴,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因判決確定時少年已滿十八歲,少年法庭依法將吸食部分移送檢察官偵辦起訴,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未上訴,以致繳交罰金並撤銷緩刑。原保護管束亦因而撤銷。
法律問題
少年法庭審理刑事案件,就檢察官起訴而未經少年法庭移送部分以「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之案件且未經本院少年法庭移送」,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 (一) 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實之起訴效力是否應限於少年法庭移送部分?(二) 少年法庭就前述販賣部分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吸食部分之審理,對該裁定,可否抗告? (三) 少年犯罪,因等徒其犯罪事實之一部判決確定,以致年滿十八歲,其餘部分依法應移送檢察官,經起訴判決有期徒刑,若經上訴審仍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判決確定,導致緩刑撤銷,有無救濟途徑?研討意見:一 檢察官起訴之效力: (一) 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七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法庭就犯罪事實一部移送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檢察官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調查。未經移送部分,如非該條項所列之罪者,亦同。故檢察官依職權就全部犯罪事實起訴,似不宜以「未經本院少年法庭移送」為理由,裁定不受理。 (二) 就保護少年、教育少年及訟訴經濟之觀點而言,對於少年同一時期連續性之非行,似不宜分裂兩件刑事案件審理。 二、停止審理之裁定: (一) 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第九條「應停止審理」之規定,係指同一少年同時有觸犯刑罰法令及虞犯行為,其虞犯行為應停止審理。非屬虞犯行為,似不宜裁定停止審理,若為停止審理之裁定,似宜準許抗告。 (二) 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第八條規定,少年法庭先後受理同一少年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所列事件者,應併案處理之。故對非虞犯行為停止審理之裁定,雖不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得提抗告之裁定,仍宜依第一條之規定,准許依刑事訴訟去之規定提起抗告,以維護少年權益。 三 判決確定之救濟: (一) 可否提起非常上訴?理由為何? (二) 可否提起再審?理由為何?
研討結果
保留。
參考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27 條 (69.07.04)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69.12.31)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8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