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進入於出口大門設備有商口電子警報系統 (如屈臣氏、金石堂) 之A商店內購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下手竊取價值五百元之B物,置入其口袋內,嗣其選購所需物品而經結帳櫃台結帳後 (B物未結帳) ,甫經該店出口大門之際,該門口之際,該門口之警報器隨即大鳴叫,迅為該店人員當場查獲,並自甲口袋取出所竊取之B物品。請問甲應負竊盜既遂或未遂罪責?
法律問題
某甲進入於出口大門設備有商口電子警報系統 (如屈臣氏、金石堂) 之A商店內購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下手竊取價值五百元之B物,置入其口袋內,嗣其選購所需物品而經結帳櫃台結帳後 (B物未結帳) ,甫經該店出口大門之際,該門口之際,該門口之警報器隨即大鳴叫,迅為該店人員當場查獲,並自甲口袋取出所竊取之B物品。請問甲應負竊盜既遂或未遂罪責? 研討意見: (一) 既遂說:某甲既已將該物置入口袋內而持有,則該物既已置於甲實力支配之範圍內。至於該物是否置於甲可得自由處分之安全狀態,要屬無關。 (二) 未遂說:竊盜係破壞原持有支配關係,另建立一新之持有支配關係;是新持有人為實現其對物之支配意思,事實持有,且在通常狀況下對其持有已不存在顯然之障礙時,方能算為持有。本件A商站既有該警報系統,雖甲將該物置入其口袋內,然其出口必經該警報系統,於尚未離開該大門之前,顯然甲尚未就該B物具有實力支配 。
研討結果
採 (一) 既遂說。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採 (一) 既遂說。 司法院刑事廳研究: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8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