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於民國五十年竊佔公有保安林地,搭蓋房舍,前曾經以竊佔罪判決有罪確定後,仍未予以搬遷,至八十三年因原房舍破舊不堪,甲則將房屋全部重新搭建,惟並未超出舊有之竊佔範圍,此時得否依森林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加以處罰?
法律問題
甲於民國五十年竊佔公有保安林地,搭蓋房舍,前曾經以竊佔罪判決有罪確定後,仍未予以搬遷,至八十三年因原房舍破舊不堪,甲則將房屋全部重新搭建,惟並未超出舊有之竊佔範圍,此時得否依森林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加以處罰?
討論意見
甲說: (否定說) 。 按竊佔罪係即成犯,故於行為完了後,犯罪即已完成,其後之繼續使用竊佔物,乃行為之狀態,而非犯罪行為之連續。甲竊佔該地已有三十餘年,且業經判決確定,其後重新搭蓋房舍既未超出原有範圍,故設置工作物之行為,應屬竊佔行為之狀態繼續,不得再依森林法之規定加以處罰,應為免訴之諭知。 乙說: (肯定說) 。 森林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係為保護森林資源不受違法損害為目的,其與竊佔罪之構成要件不同,甲於八十三年之重新搭蓋行為,係一新的設置工作物之行為,應受處罰者係本次行為,不論是否有超出原有竊佔範圍皆無涉,是甲即應依森林法之規定,對於本次之違法設置工作物行為,應依森林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審查意見
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本題係事實認定問題,得否依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規定加以處罰,應視甲將原房舍拆除後,重新塔建前,是否繼續占有該保安林地而定。
參考法條
森林法 第 51 條 (7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