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同法 (指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現為第二百廿條) ,由原審法院依申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則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前解釋,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設發生前述誤寫、誤算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形,法院未能發現,經公訴人或其他得上訴之人發現,而具狀以不正確之裁判正本記載內容有誤為唯一之理由提起上訴時,原審法院是否可以裁定更正?更正後再將全部卷證送第二審法院,此時第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法律問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同法 (指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現為第二百廿條) ,由原審法院依申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則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前解釋,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設發生前述誤寫、誤算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形,法院未能發現,經公訴人或其他得上訴之人發現,而具狀以不正確之裁判正本記載內容有誤為唯一之理由提起上訴時,原審法院是否可以裁定更正?更正後再將全部卷證送第二審法院,此時第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有下列幾說,請公決: 研討意見:甲說: (一) 原審法院仍可更正,更正後因原判決正本已送達,故依前述規定,亦應將更正之裁定送達。因依前述解釋及法條規定是「隨時」可以更正,自不因當事人指正該判決正本有誤後,即失去其更正之職權。 (二) 第二審法院對於已經更正之裁定,除非另有其他裁判不當之處得撤銷第一審原判決外,不得以該誤寫、誤算或與原本不符之正本記載為撤銷原判決之唯一理由。因該有誤之處既經裁定更正,自與原始即無錯誤之情形相同,不能再認原裁判有何誤寫、誤算或與原本不符。 乙說: (一) 原審不得再更正。既已經送達當事人,且經當事人指摘該判決為不當,並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該案件即已經脫離第一審管轄,原審法院自己無權再為該案之相關裁判,並受該裁判拘束;應檢送全部卷證送請第二審法院為裁判。 (二) 第二審法院得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為裁判,並得以該誤寫、誤算或與原本不符之正本記載內容為撤銷原審判決之唯一理由。因原審判決既有錯誤,第二審法院自得加以撤銷並自為裁判。
結論
大多數採甲說。
研究意見
採甲說。
提案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0、199 條 (87.01.21) 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8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