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命將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 ,法院如為准許之裁定:(一) 可否逕行指定保證金額而不命提出保證書?(二) 據上論斷欄引用法條部分:應引用那些法條?
法律問題
一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命將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 ,法院如為准許之裁定: (一) 可否逕行指定保證金額而不命提出保證書? (二) 據上論斷欄引用法條部分:應引用那些法條?
研究意見
一 甲說:肯定說。 命提出保證書而停止羈押者,於被告逃匿時,尚須命具保繳納保證金,不繳納者,尚須經強制執行之程序,甚為繁瑣不便,因此實務上多年來對於具保多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由聲請人或第三人繳納,鮮少使用保證書者,如限定必須提保證書,實為不合時宜。主文可記載為「□□□於繳納保證金新台幣□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乙說:否定說。 按修正前、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均規定以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可見係以提出保證書為原則,繳納保證金為例外,自不得強令繳納保證金。主文應記載為:「□□□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研究意見
擬採乙說。 二 相關法條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是否須全部引用,擬不作結論,開放討論。
研討結論
第一題增列丙說: 丙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二則之規定,主文應載為:○○○於提出新台幣○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採丙說。 第二題:保留。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10、111、121 條 (87.01.2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2 條 (8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