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錄影帶出租業者明知某影片已在日本公開首映及發行錄影帶,於被授權之台灣公司在台灣地區公開發行前,即先行購入他人重製之該影帶,陳列店內供顧客選租,是否觸犯著作權法明知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罪?
法律問題
某甲經營錄影帶出租之業務,明知「惡靈」係日本大映株式會社製作出品之電影,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在日本公開首映,同年六月一日發行錄影帶,並於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在我國台灣地區電影院線公開上映,惟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授權台灣某乙公司在台灣地區之錄影帶著作財產權能,該影片「惡靈」錄影帶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經新聞局審查合格,同年十一月十日在台灣地區公開發行該影片錄影帶,某甲竟意圖出租,未經某乙公司之同意,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向某商店以新台幣 (下同) 二百二十元購入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擅自重製之「惡靈」一捲,且意圖散布而陳列於其店內錄影帶陳列架上,供不特定之顧客以每捲五十元之價錢自由選租,至同年九月一日為某乙公司人員會同警員查獲。則某乙公司是否得主張其為該影片錄影帶著作權之「受保護人」,而提出告訴某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罪?
討論意見
甲說 (肯定說) : 該「惡靈」電影片、錄影帶已在八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前於日本首映、發行,且日本大映株式會社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授權台灣某乙公司在台灣地區公開發行該影片錄影帶,取得授權人之地位,則某甲侵害之行為,某乙公司得主張為影片錄影帶著作權之受保護人而提出告訴。 乙說 (否定說) : 該影片錄影帶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始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合格,某乙公司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始在台灣地區公開發行該影片錄影帶,則某甲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購入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擅自重製之該影帶陳列於其店內錄影帶陳列架上供不特定顧客選租,至同年九月一日被查獲時,該著作尚未對公眾流通,則某乙公司不得主張某甲侵害其著作權而提出告訴。
研討結論
採乙說。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司法院第五十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研討 第 二 則)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 第 87、93 條 (87.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