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搜索票應記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如於搜索票上所記載之有效期間屆至前開始實施搜索,期間屆至後尚未執行完畢,可否繼續實施搜索?
法律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搜索票應記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如於搜索票上所記載之有效期間屆至前開始實施搜索,期間屆至後尚未執行完畢,可否繼續實施搜索?
討論意見
甲說: (肯定說) 。按為利於犯罪之偵查及證據之取得,條文所謂「逾期不得執行搜索」之意,應指逾期不得「開始」執行搜索,而非逾期不得「繼續」執行搜索,況搜索如因此而中途停頓,既耗勞力精神,且易使應扣押物被隱滅。參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於日間已開始搜索者,縱使未得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仍得繼續至夜間之規定意旨觀之,應認本題情形可繼續執行搜索。 乙說: (否定說) 。搜索影響人民之權益,本應嚴格遵守法律之規定,條文既明定逾期不得執行搜索,是於有效期間屆至後,自不得再為執行。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改採甲說。 (經付表決結果:採甲說三十八票,採乙說十三票。)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提案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十六號)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28、146 條 (9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