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大陸女子甲為入境臺灣地區,乃與臺灣地區之我國男子乙共謀,事先在國內辦理假結婚登記,使甲得以探親名義入境臺灣地區,問甲、乙二人除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外,問甲入境臺灣地區,乙是否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之規定,而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論罪?
法律問題
大陸女子甲為入境臺灣地區,乃與臺灣地區之我國男子乙共謀,事先在國內辦理假結婚登記,使甲得以探親名義入境臺灣地區,問甲、乙二人除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外,問甲入境臺灣地區,乙是否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之規定,而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論罪?
討論意見
甲說: (否定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係規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所謂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依前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大陸地區人民未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而進入臺灣地區而言,本件大陸女子甲係以探親名義經政府核發許可文件入境,並非前述所謂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自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之要件不合。 乙說: (肯定說)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乙以假結婚方式,讓大陸地區女子甲以探親名義入境臺灣,入境方式及手續形式上雖均合法,惟實質上形同以非法手段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與前揭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相符,應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論罪。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採乙說。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五號判決及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號判決參照)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提案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二十號)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15、79 條 (9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