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二條關於少年受刑人在緩刑中或假釋期中之保護管束之執行,請 鈞院與法務部協商訂定執行辦法,俾利各法院少年保護官遵行。 二、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法院 (庭) 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少年事件移送法院前聲請發同行書或搜索票時,少年法院 (庭) 如何分案處理?
法律問題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二條關於少年受刑人在緩刑中或假釋期中之保護管束之執行,請 鈞院與法務部協商訂定執行辦法,俾利各法院少年保護官遵行。 二、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法院 (庭) 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少年事件移送法院前聲請發同行書或搜索票時,少年法院 (庭) 如何分案處理?
研究意見
一、 (一) 少年受刑人在緩刑中或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三章第二節保護處分之執行規定。又關於緩刑及假釋之撤銷,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係分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及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之。是少年在緩刑中或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事涉與法務部檢察司、矯正司業務相關,允宜有共同規範足資遵行。 (二) 上開保護管束之考核,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似有未能盡皆準用之情形 (如留置觀察、撤銷保護管束交付感化教育等) ,亦宜以執行辦法補充規範之。 二、事件移送前之聲請同行或搜索,無法以「少調」字處理,似以「少他」字案處理後,俟事件移送後併卷處理為宜。
研討結論
一、留供修法參考。 二、涉及字別問題,應由司法院統一研修處理。
提案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司法院第一期少年法院 (庭) 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研究專輯 第三十則)
參考資料
發文字號: (九一) 秘台廳家一字第二○七一一號
參考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2、55、82 條 (91.06.05) 少年法院 (庭) 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88-1、128-1 條 (92.02.06)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8、74-3 條 (8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