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少年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經緩刑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 第五條規定,由司法機關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此所謂之司法機關,在法院內部應由何科室負責通報?
案由
業務問題:少年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經緩刑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 第五條規定,由司法機關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此所謂之司法機關,在法院內部應由何科室負責通報?
研究意見
一、甲說:由少年紀錄科書記官負通報之責。 (一) 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最先知悉者,莫若紀錄科書記官,為收時效,以防免少年於確定時至發交執行期間脫逃出國。 (二) 缺失:通報書附於審理卷內,少年保護官無從自觀護卷內得知。 二、乙說:由少年執行書記官負通報之責。 (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故禁止通報與核准者應為同一人,而由少年執行書記官製發執行指揮書稿時一併通報,以收事權之統一。 (二) 缺失: 1.通報書附於執行卷內,少年保護官無從自觀護卷內得知。 2.發交少年監獄執行之少年,案卷未經少年執行書記官,無從通報。 三、丙說:由少年保護官負通報之責。 (一) 書記官之執行卷於執行完畢即予報結歸檔,審理卷於確定後,亦待發交執行,其事實上在執行之期間甚短,對於少年日後聲請核准出國時,卷宗已報結,對於聲請准駁之文書資料無卷可附。 (二) 觀護人執行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之案件時間甚長,且一直與少年維持連繫,對於少年有無違反規定出國或執行中少年欲聲請出國等事最為知悉。 (三) 缺失: 1.時效上最慢知悉案件己確定,較易生少年投機逃避出國之情。 2.發交少年監獄執行之少年,案卷未經少年保護官,無從通報。 四、綜合說: (一)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之少年:依內政部89.2.15.��台內移字第八九八一一四七號函及法務部89.7.28.保字第五○○號函認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不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出國範圍,故無庸通報。 (二) 發交少年監獄執行之少年;由少年紀錄科書記官負通報之責。 (三)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少年:由少年執行書記官負通報之責。
審查意見
審查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葉主任觀護人煥兆 同意研究意見之綜合說,視個案情況分別處理之。 審查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王觀護人以凡 同意研究意見之綜合說。
研討結論
一、研究意見綜合說之說明 (一) 所述,有關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少年不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出國範圍之內容有誤,應予更正。依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少年刑事案件之受保護管束人,須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核准後,方可出國。 二、本則問題先予保留,因對負通報責任之「司法機關」究係指法院或地檢署?因立法未予定義,主管法規之內政部允將進行研究,本件須俟內政部確認通報之時點後,方能確認事權之歸屬。
提案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研究員:陳瑞陽 (司法院第一期少年法院 (庭) 觀護人業務研討會 第二十八則)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 條 (92.02.06)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9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