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請探討在現行觀護制度運作下,少年是否真能找到一個始終如一、絕對尊重及無條件關懷的輔導者?如不行,該如何調整現行少年法院 (庭) 的角色分工型態?
案由
業務問題:請探討在現行觀護制度運作下,少年是否真能找到一個始終如一、絕對尊重及無條件關懷的輔導者?如不行,該如何調整現行少年法院 (庭) 的角色分工型態?
研究意見
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的角色多元而複雜,是否是一個單純的輔導者常令人懷疑,然為少年的利益著眼又不能不安排一個始終如一、絕對尊重及無條件關懷的人來陪伴、支持少年。因此建議在調查階段安排少年輔佐人來扮演這個角色,在保護處分執行階段則改由心理輔導員及志工來發揮這個功能,而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則讓他們持續扮演少年利益及社會利益的折衝者角色。 在此理念下,擬請邀集各專家學者研商訂定少年再犯可能性量表,並訓練少年調查官在處遇意見中做再犯可能性評估,並以此為基礎,向法官建議何種個案交由心理輔導員做短期專業心理輔導 (非假日生活輔導) ,何種個案交心理輔導員長期專業心理輔導 (非保護管束) ,何種個案除交由心理輔導員長期專業心理輔導外並交由少年保護官保護管束。如此除可改善目前觀護制度被批評常找不到輔導者的弊病外,也可使少年保護官專注於高再犯危險群者的加強輔導與管束,解決目前高居不下的少年再犯問題。審查意見: 審查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彭觀護人寶瑩 一、現行少年觀護制度為期有效運作,實宜將有限人力資源為適切之配置與分工,群策群力,方能保護少年之最佳權益。然有關少年法院 (庭) 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之專業定位與分工,僅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梗概規定其職務與監督服從之義務,而囿於人力之限,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則多為合二為一,兼具對少年之輔導與監督角色;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則在各法院有著不同「專業認定」之運作模式。在當前少年犯罪 (再犯) 議題治絲益棼之下,唯有明確定立上開各類專業人員之角色,並建立彼此間合作協調之共識/模式,方可期對少年發揮有效之輔導功能。 二、上開研究意見之對於調查與保護階段之人員配置及建議,若能先依各地區 (院) 特性,先行篩選、選任合格 (宜) 之少年輔佐人,交由少年法院 (庭) 指定之,惟須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而保護處分執行階段則由少年保護官依其專業決斷,或交由心理輔導員及志工協調合作輔導少年勵過圖新。 三、有關少年再犯評估之預測,單一量表顯為武斷,若重新邀集專家、學者研商擬定發展,或為時效延宕及恐難能俱全犯罪少年之殊異身心特性。如採心理衛生之三級〈初級、次級與三級〉預防概念,將少年之保護執行分為預防,診斷 / 輔導與治療三階段執行模式,統籌專業資源/人力而分工,如心理測驗員依少年心理特質而提出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處導處分之輔導內容/要項之建議;心理輔導員則依各法院轄區區域特性與少年犯罪屬性而發展預防犯罪 (再犯) 相關輔導計畫,或與少年保護官合作研商對少年心理或行為之診斷及可行之輔導/治療計畫。 審查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許觀護人日誠 本議題確實是每位觀護人在工作生涯中不斷思考的角色定位與調整的問題,特別是近期業務中又增加角色衝突性更高的輔佐人業務。不過提案中所建議的分工與流程,尚需大幅修訂現行法律。認為爾後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法律時,本議題可作為公聽會討論方向,經更多專業提供與辨證,期能探討出符合保護少年精神之法律規定。
研討結論
本則提案留供研究參考之用。
提案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研究員:許永福 (司法院第一期少年法院 (庭) 觀護人業務研討會 第五十則)
參考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9、11、31 條 (91.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