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原上訴人於判決前,得否撤回其上訴?
法律問題
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原上訴人於判決前,得否撤回其上訴?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刑事訴訟法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修正時,修正第 354 條規定:「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如題旨所示,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案件既經最高法院發回原審法院,即已回復通常訴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之規定,上訴人自得撤回其上訴。 乙說:否定說。 刑事訴訟法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修正時,修正第 354 條規定:「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此一規定,係在規範通常上訴程序,並非在規範特別救濟程序之非常上訴,是以如題旨所示,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案件雖經最高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惟非常上訴審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之規定,故上訴人不得援引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之規定,撤回其上訴。
研討結果
採甲說。
審查意見
㈠採甲說。 ㈡按非常上訴如係第三審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高等法院),參照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立法理由,為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強化當事人訴訟自主權,並兼顧訴訟經濟,在判決前當事人信服第一審判決,自無不許其撤回第二審上訴而強令其續行訴訟之理。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64 人,贊成審查意見 56 票,因已逾半數未再就乙說表決)。
提案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0 號)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54 條(9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