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A 曾於民國 93 年間因犯重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年確定,入監執行 2 年 6 月後,於 96 年 7 月 1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刑期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假釋屆滿,惟 A 於該假釋期間之 96 年 9 月1 日更故意犯竊盜罪,嗣因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經撤銷假釋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以其所犯重傷害罪部分合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96 年 7 月 16 日施行)第 6 條自首減刑規定,向法院聲請減刑,經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 2 年,於 96 年 10 月 1 日確定,則 A 竊盜罪部分是否成立累犯?
法律問題
A 曾於民國 93 年間因犯重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年確定,入監執行 2 年 6 月後,於 96 年 7 月 1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刑期至 97 年 12 月 31 日假釋屆滿,惟 A 於該假釋期間之 96 年 9 月1 日更故意犯竊盜罪,嗣因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經撤銷假釋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以其所犯重傷害罪部分合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96 年 7 月 16 日施行)第 6 條自首減刑規定,向法院聲請減刑,經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 2 年,於 96 年 10 月 1 日確定,則 A 竊盜罪部分是否成立累犯?
討論意見
甲說:成立累犯。 按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且減刑條例並未規定依該條例減刑之效力得回溯至該條例施行前人犯假釋出監之日,則假釋中之人犯,應於減刑條例 96年 7 月 16 日施行之日起,始享有依該條例減刑之寬典;倘假釋中之人犯前所執行之刑期已逾減刑後之刑期而無殘餘刑期可供執行,固毋庸再執行假釋,但仍應以減刑條例施行之日為其假釋期滿之日,始符減刑條例之本旨(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抗字第 7 號裁定參照),此乃以擬制執行日期方式解釋執行完畢概念,於不同個案相同處理,不因檢察官聲請減刑或法官裁定減刑之遲速而異其執行完畢日期,較為公平;且減刑裁定僅具有確認效力,不具有指揮執行之形成效力,如假釋中之人犯前所執行之刑期已逾減刑後之刑期而無殘餘刑期可供執行,自應以減刑條例施行之日為其假釋期滿之日。本件 A 之重傷害罪於 96 年 7 月 16 日因減刑條例之施行而執行完畢,其於 5 年內之 96 年 9 月 1 日再犯竊盜罪,自構成累犯。 乙說:不成立累犯。 按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並未規定減刑裁定之效力得回溯自減刑裁定確定前被告假釋出獄之日,若減刑裁定確定後,被告於假釋前已執行之刑期,已逾減刑裁定確定後之刑期,因被告已無殘刑須再予執行,其刑期自應以減刑裁定確定之日為其執行完畢之日。而減刑裁定確定之前,因被告仍處於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之狀態,必該減刑裁定確定後,始生已無殘刑而執行完畢之情形(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非字第 51 號判決參照)。此種擬制減刑裁定之確定日為執行完畢日期方式,解釋執行完畢概念,較能使被告預知執行日期,倘以此得預知之執行完畢日期做為認定累犯是否成立或可否宣告緩刑(例如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前提,較能對故意再犯罪者,自行為人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觀點,論以累犯加重其刑或決定是否緩刑。本件 A 之重傷害罪於 96 年 10 月 1 日因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確定始執行完畢,其 96 年 9 月 1 日再犯竊盜罪時,尚無前受徒刑執行完畢情形,自不構成累犯。
研討結果
多數採甲說(甲說 10 票,乙說 7 票,實到 17 人)。
審查意見
採乙說。
研討結果
採甲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60 人,採甲說 30 票,採乙說 29 票)。相關法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款、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6 條。
參考資料
資料 1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抗字第 7 號裁定要旨: 按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且減刑條例並未規定依該條例減刑之效力得回溯至該條例施行前人犯假釋出監之日,則假釋中之人犯,應於減刑條例 96 年 7 月 16 日施行之日起,始享有依該條例減刑之寬典;倘假釋中之人犯前所執行之刑期已逾減刑後之刑期而無殘餘刑期可供執行,固毋庸再執行假釋,但仍應以減刑條例施行之日為其假釋期滿之日,始符減刑條例之本旨。 資料 2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非字第 51 號判決要旨: 按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並未規定減刑裁定之效力得回溯自減刑裁定確定前被告假釋出獄之日,若減刑裁定確定後,被告於假釋前已執行之刑期,已逾減刑裁定確定後之刑期,因被告已無殘刑須再予執行,其刑期自應以減刑裁定確定之日為其執行完畢之日。而減刑裁定確定之前,因被告仍處於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之狀態,必該減刑裁定確定後,始生已無殘刑而執行完畢之情形。
提案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