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察官為偵查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法院受理後,分案由乙法官承辦。嗣經警持票實施搜索,未扣得毒品,意外發現該處置有槍枝一把,依法行另案扣押。案由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甲,案件繫屬分案時,乙法官依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應否迴避?
法律問題
檢察官為偵查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法院受理後,分案由乙法官承辦。嗣經警持票實施搜索,未扣得毒品,意外發現該處置有槍枝一把,依法行另案扣押。案由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甲,案件繫屬分案時,乙法官依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應否迴避?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應迴避)。 (一)依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承辦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審核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二)所謂「同一案件」應參照案件實際情形認定。被告如犯數罪,法官曾對其中一部分強制處分作出決定,倘以自然的社會事實關係(基本之事物、重要之事實關係)相同為斷,可認其自然的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枝節上略有差異,仍應具有同一性。 (三)又所謂「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係指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依法聲請「令狀」須由法院審核之案件,包括搜索票之聲請案件、羈押票之聲請案件、監聽票之聲請案件(司法院釋字第 631號解釋意旨參照)及鑑定留置票之聲請案件等。 (四)其中,搜索票之聲請,係檢察官基於偵查犯罪,有事實足認有搜索必要;或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依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始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是以,法院核發搜索票時,對於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偵查作為及進度至少已有粗略之瞭解,難認法院於審核過程,尚未形成對被告有罪心證之預斷。 (五)觀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立法理由說明,增設強制處分法庭除為兼顧強制處分核發之「時效性」、「專業性」外,尚有維護法官「中立性」之要求,以期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本旨,達成避免預斷、公正審判、正當法律程序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目的。 (六)據上,檢察官後雖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甲,然衡酌槍枝扣得原因,係乙法官於前開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承辦「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故。為避免乙法官在同一案件審核過程中已預先對甲形成不利心證,妨害法官「中立性」,案件繫屬分案時,乙法官應迴避。 乙說:否定說(毋庸迴避)。 (一)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被告同一」固不待言,「犯罪事實同一」係指於基本事實關係、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定之,或基本事實雖不相同但因在實體法上作為一罪,刑罰權僅有一個,仍屬同一犯罪事實。惟於另案扣押之情形,兩案既非同一案件,自無法院組織法第14 條之 1 第 2 項適用空間,法官毋庸迴避。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另案扣押,係指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者,亦得扣押之,扣押後應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所稱「發現」,限於「意外,偶然的發現(物)」;所稱「另案」,不問係偵查中或審判中之刑事案件,亦包括尚未發覺之刑事案件,以便機動性保全該證據,俾利真實之發現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三)就另案扣押取得之物,僅規定「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無類如同法第 137 條『附帶扣押』第 2 項準用第 131 條第3 項之規定,應報由法院事後審查該扣押之合法性,鑒其性質乃屬事先未經令狀審查之扣押。意即,法院於核發搜索票時,就另案扣押之物尚無從所悉,自無由於另案形成對被告有罪心證之預斷,核與法官「中立性」要求無違。 (四)復觀另案起訴後,倘此類「非單純事前聲請/准許」之處分,皆定性為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之「強制處分」,不啻導致應迴避的法官或事由無限增益。實務上,該類案件無可能於分案前防堵,待發現後再逐案重分,無謂耗損審理期間,對於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益,亦屬侵害。 (五)又立法者將是項規定規範於法院組織法,且其規範內容「承辦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審核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未如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以下有關法官迴避之條文明確使用「迴避」之文字觀之,應認是項規定僅屬立法者對於法院事務分配之規範,與刑事訴訟法所指法官「迴避」之規定,尚屬有別。 (六)據上,乙法官於前開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承辦「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既與甲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檢察官起訴,非屬同一案件,案件繫屬分案時,乙法官自毋庸迴避。
研討結果
採乙說,否定說(毋庸迴避)。
審查意見
採乙說(否定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79 人,採甲說 1 票,採乙說69 票)。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第 137 條、第 152 條。
參考資料
無。
提案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