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聲請停止執行之案件,行政法院得否以「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裁定停止執行?
案由
法律問題十: 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聲請停止執行之案件,行政法院得否以「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裁定停止執行?
討論意見
甲說: (肯定說) 行政法院審理停止執行之案件,應就事實及法律狀況為全面審查,包括「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之情形,參照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亦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即採此見解。 乙說: (否定說)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並未有「原行政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之規定,故行政法院僅須就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而於公益無重大影響等要件,予以審查即可,如未符合上述要見,即應予駁回。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相關法條
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提案機關
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八十九年第一次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第十號提案)
參考法條
訴願法 第 93 條 (89.06.14)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87.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