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務人員於退休前因案經公懲會予以降級之懲戒處分,並以降級後之俸級核定退休金,嗣後經再審議撤銷原議決,退休金及考績晉級獎金得否補發?如可以補發,期間應追溯至何時? 建議公懲會將移付懲戒之案例彙集成冊,並將處理懲戒案件應附之文件及過程,以圖說方式解答,避免承辦人因不諳懲戒移送過程損及當事人權益。
說明
人事法規彙編對於前開問題並無明確解釋;另懲戒案件並非每個機關都曾處理過,處理方式亦可能因法規變動而有所變更,如以圖說方式並轉知所有人事人員,可減少處理錯誤之機會。
決議
(一)原則上,應可先請提案機關說明補發。至於如何補發之相關問題,應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依再審議議決之內容核定之。 (二)本會案例彙編已編印多年,並均分送各機關參考。 (三)關於建議將處理懲戒案件應附之文件及過程,以圖說方式解答部分,留供本會研究參考。
提案機關
臺北市政府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 第 30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