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請求人提出 A 國 B 學院出具之英文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其影本經澳洲公證人作成與正本相符之認證(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澳洲外貿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驗證澳洲公證人之簽字,我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澳辦事處)驗證澳洲外貿部官員之簽字,請求人請求公證人做成中文譯本認證,公證人可否逕行受理作成譯本認證?
法律問題
請求人提出 A 國 B 學院出具之英文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其影本經澳洲公證人作成與正本相符之認證(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澳洲外貿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驗證澳洲公證人之簽字,我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澳辦事處)驗證澳洲外貿部官員之簽字,請求人請求公證人做成中文譯本認證,公證人可否逕行受理作成譯本認證?
研究意見
甲說:肯定說。 理由:一、司法院(90)院台廳民三字第 20607 號函僅記載:「公證人認證於外國作成之文書或其翻譯本時,如該文書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各該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者,應請請求人補正,不得逕予受理。」本件成績單已經過駐澳辦事處驗證,公證人可就之作成譯本認證(公證法第 101 條第 4 項)。 二、雖然澳洲公證人只是單純作成影本與正本相符之認證,但仍係於外國作成之文書,且我外館已經驗證,公證人無不受理之理由。 乙說:否定說。 理由:一、司法院前揭函所謂駐外館處驗證,原則應係指與文書原始製作國相同者,澳洲並非該畢業證書等原始製作國,而 A 國又無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應請請求人將該文件送請 A 國公證人認證,並經我駐 A 國館處驗證後,公證人方能做成譯本認證。如我國於 A 國未設立外館,則畢業證書等送請 A 國公證人認證後,由兼轄 A 國領務之外館驗證。 二、外交部領務局網站首頁 / 國內外申辦地點 / 國外申辦地點 /以領務轄區查詢之記載:「依據 100 年 11 月 16 日施行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4 條、第 10 條及第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我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事務時,需受領務轄區之限制,原則上駐外館處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時,僅得就其領務轄區內做成之文件辦理文件證明事務;惟另依據本條例第 10 條但書規定,受理申請文件證明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例:暴動、戰亂),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外交部核准者,亦得協助辦理。」(https://www.boca.gov.tw/sp-foof-areamp-1.html)該條例雖於民國 106 年11 月 22 日修正,但上開說明似未修正,對照現行條文,領務事件有轄區限制之結論似應相同。 三、按外館驗證駐在國作成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之程序,需先向學校查證,駐澳辦事處領務轄區為坎培拉特區及西澳,A 國不在其領務轄區,又似非例外特殊情形,故不能向 A 國 B 學院查證,只能驗證澳洲外貿部之簽字。 四、駐澳辦事處網站首頁 / 文件證明 / 學歷證件之說明記載:「若申請人提交之學歷文件,已先經澳洲當地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或先經澳洲外貿部( Department of ForeignAffairs and Trade) 驗證者,本處可直接就其公證人或外貿部官員簽字及所蓋鈐印辦理驗證,不需再向校方查證,可節省查證所需之作業時間。……請注意,應請公證人驗證『查證屬實 (the document is true and genuine/the record has been verified with the issuing institution) 』, 而非『正影本相符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https://www.roc-taiwan.org/au/post/857.html) 本件澳洲公證人單純作成正影本相符之認證,並非作成查證屬實之認證,故該畢業證書等似可確認未經向出具者查證,外館雖形式上作成驗證,但僅係驗證澳洲外貿部者,並未向學校查證,尚不符合前揭函應經外館驗證規定確認原始文件真實之真意,公證人應請請求人補正。 初步研討意見:採乙說。
審查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建議增列丙說:註記說。 理由:A 國 B 學院之畢業證書既已先經澳洲當地公證人認證,澳洲外貿部驗證,我國駐澳辦事處複驗,即使證明內容為「影本與正本相符」,而「非查證屬實」,仍應視澳洲公證人就辦理該證書「影本與正本相符」認證時,是否已進行文書製作人簽字屬實之確認。然要求本國公證人對於外國公證人之辦理認證方式有主動查詢之義務,似乎課以過重責任;若要求翻譯請求人釋明,常有事實上困難。故於未能充分明瞭澳洲該公證人辦理方式前,似得准予我國公證人就翻譯本進行認證。惟為避免受理機關誤會,宜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4 條規定註記該翻譯原文文書真正,未經公證人審認等類似文字,提醒受理機關注意。 多數說採乙說。 理由同研究意見乙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採甲說。 理由:同研究意見甲說。
研討結論
多數說採丙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36 人,採甲說 10 票,採乙說 11票,採丙說 14 票,棄權 1 人)。
提案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