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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請求人持外交部領事局網站下載之中英文對照的授權書或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詳附件一、二)且僅填寫中文內容請求公證人(具通曉英文第二級資格)予以認證並加蓋中文認證章戳即可,認證費用應如何收取?

法律問題

請求人持外交部領事局網站下載之中英文對照的授權書或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詳附件一、二)且僅填寫中文內容請求公證人(具通曉英文第二級資格)予以認證並加蓋中文認證章戳即可,認證費用應如何收取?

研究意見

甲說:各收取新台幣七百五十元。

理由:請求人提出者既係中英文對照之文書,不論中文或英文均屬公證人審認範圍,不因請求人未填載英文內容而有異,應按公證費用標準表加收費用二分之一。

乙說:各收取新台幣五百元。

理由:請求人使用之文書係依機關要求的固定格式,雖為中英文對照之內容,但請求人既表明僅需認證其所載之中文並加蓋中文認證章戳,公證人無須付出較多之時間及精力審核英文內容,故無適用公證費用標準表加收費用二分之一之情形。

丙說:授權書收取新台幣五百元,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收取新台幣七百五十元。

理由:應視請求人所使用之文書主要內容是否僅以中文表示而定。本件授權書僅名稱與表格欄位為中英文對照,請求人亦僅填載中文,公證人並無付出較多之時間及精力審核英文內容,應收取新台幣五百元。觀諸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之內容,除保證人及被保證人之資料與選項外,尚包含中英文對照之保證條款,公證人仍須付出較多之時間及精力審認之,故應按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新台幣七百五十元。

研究意見

採乙說。

審查意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採乙說。

理由:同研究意見乙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採乙說。

理由:同研究意見乙說。

研討結論

本題保留。

參考資料

如附件所示。

提案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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