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第一次不繳要再作成一個處分延長吊扣期間
再不繳送才能吊銷
所以總共應該是要作成三個處分(這邊有說錯,再麻煩指正)
就此立法者給予人民合理改善補正期間之意旨甚明
但本題中行政機關卻只有作成1個附條件的行政處分概括全部的內容
那原本這個處分的法律就是違反法律規定啊(或者說這附了一個不法條件)
違反依法行政之要求
屬於111條7款的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無效之行政處分
實務判決可參照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61caab4e6bda9d9b2317d26c?t=16516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