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符合「不孝條款」3條件,法律幫你討公道!
父母提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子女卻未盡奉養責任的新聞屢見不鮮,遇此情況,父母可否撤銷贈與?欲於生前分配財產的父母應該怎麼做,才能防範子女不孝,為自己留下後路呢?
案例說明
房產、存款贈與子女 卻換來無情對待
年近八旬的老王和老李是多年朋友,兩人都為了讓子女生活寬裕,各自將名下房產和大筆存款贈與兒子和女兒,且選擇和大兒子一家同住,讓兒子扶養。不料,王先生將名下兩棟房子的其中一棟,贈與兒子之後的幾個月,兒子竟要求父親搬出去,讓老王非常生氣。
老李則是將積蓄3,000萬元幾乎都贈與兒子及女兒,只留下幾萬元零用錢,但兒子和媳婦開始冷言冷語,甚至以安全為理由,限制老李外出的時間和行動,嫁到外地的女兒也幾乎不關心他,簡訊經常已讀不回。老王與老李沒有想到自己的兒女竟如此不孝,想請律師協助爭取自己的權益。
三、四年級的長者目前多半處於退休階段,輪到他們40、50歲的子女努力打拼,許多長輩不忍孩子日夜辛勞,會選擇在生前就將財產贈與兒女。但是社會上常見父母贈與之後,兒女卻不負擔供養義務,甚至以惡劣的態度對待父母,害得老人家選擇對簿公堂,失了一家和氣。
防不孝條款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指出,《民法》訂有一項「防不孝條款」,可以讓父母有機會將贈與子女的財產撤回;也就是《民法》第416條所規定的,若子女對父母不敬,或是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以主張撤銷贈與。但是想要撤銷贈與,有以下3個條件:
一、子女對待方式達刑法處罰要件,且須於1年內提出
子女對待方式達刑法處罰要件,且須於1年內提出。《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且須於知悉後1年內據此主張撤銷。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孝行為,必須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而且該行為的對象不限於贈與人本人,連贈與人的配偶和其他親屬遭受不當對待也適用。
不過須注意的是,贈與人若能妥善保留子女有侵害行為的證據(如錄音、錄影、截圖),並自行舉證,勝訴機率較高。
二、子女須有奉養義務,且父母無謀生能力
子女須有奉養義務,且父母無謀生能力。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符合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要件,才能撤銷贈與,但須留意《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是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蔡宜靜解釋,像是案例中的老李幾乎手頭空空,也沒辦法工作謀生,就能主張撤銷贈與;而老王因為自己還有一棟房子可居住,身邊財力也足以自行維持生活,就不見得能成功撤銷贈與。
不動產尚未完成過戶,始得撤銷贈與
➌不動產尚未完成過戶,始得撤銷贈與。《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分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因此,假若父母贈與的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就能提起撤銷贈與,但要留意的是,如果已經公證贈與,或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的義務而贈與(如生父給予婚外子女扶養費、禮俗上的饋贈等),則不得主張撤銷。
2種贈與財產做法
可防範子女不孝
若擔心子女受贈後對自己不孝,父母親該如何防範呢?蔡宜靜建議,父母可以在贈與之前與子女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換句話說,就是在契約內與子女約定應完成的行為,例如要求子女按月給付生活費、無償讓父母居住在贈與的不動產直至終老,或是要求贈與不動產的租金收益由父母收取等。
另外,父母也可善用信託方式,要求子女將受贈的不動產信託給贈與人(即父母),讓父母擔任受託人,管理及出租房產,而租金可由子女及父母為共同受益人。由於不動產已註記為信託財產,子女不得隨意處分或出售該不動產,如此一來,除了可讓父母提早將房產贈與子女,又能達到保障自己的目的。
贈與財產給子女2做法「防不孝」
1.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父母可在契約中與子女約定要如何「盡孝」,例如負擔父母的生活費、讓父母同住在即將贈與的房產等。
2.以贈與+信託方式處分不動產。贈與子女房產後,要求子女將不動產信託給自己,繼續管理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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