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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萃學校及孤兒院法團條例(Cap. 1017)

拔萃學校及孤兒院法團條例(Cap. 1017)

Cap. 1017・共 5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拔萃學校及孤兒院委員會主席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拔萃學校及孤兒院委員會主席成立為法團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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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萃學校及孤兒院委員會主席為一個法人團體,須以“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Diocesan School and Orphanage”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所有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而該法團可按其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該印章;該法團有全面的權力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全面的權力將款項投資於香港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經營業務或設有辦事處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或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並有全面的權力購買和獲取各類貨品及實產;該法團現進一步獲賦予權力,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歸屬該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及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及證券、保證、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和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法團印章的使用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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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蓋上該法團的印章的所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須在委員會主席或其妥為授權的受權人面前蓋上該印章,並須由主席或其妥為授權的受權人簽署,而該項簽署即為並須視為在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上妥為蓋章的充分證據。

保留條文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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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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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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