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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十進制修訂(輻射條例)令

章號
Cap. 214G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十進制修訂(輻射條例)令》。

第2條一般禁止在文件內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除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或之後根據《輻射條例》()呈交的文件內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第3條可繼續採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情況
第a條

該等文件是對其他已採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文件作出修訂,或在其他方面與該等其他文件有關;及

第b條

該等其他文件是在本命令生效日期*前呈交,但如該等其他文件已再予呈交並已採用十進制方式代替以往採用的非十進制方式者,則屬例外。

第4條禁止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兩者並用

在根據《輻射條例》()呈交的文件內,不得一併載有對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的提述。

第5條指明的成文法則的修訂

在不損害或的原則下,第1欄內所指明的每一成文法則均須予修訂,將第2欄內就該成文法則而指明的詞句刪去,而代以第3欄內與該等刪去的詞句相對之處所指明的詞句(如有的話)。

第6條保留條文

就任何處所或設備而言,如其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時已包括在根據第1欄內所指明的成文法則而發給的牌照、准許證或其他授權文件內,或包括在該等牌照、准許證或其他授權文件的申請中,則只要已將或會將該處所或設備包括在內的牌照、准許證或其他授權文件仍然有效或經續期而仍然有效,第2欄內所指明的提述須猶如該等提述不曾受本命令影響一樣而繼續適用。

第0條
9 條

引用此法例

《十進制修訂(輻射條例)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14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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