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

債券基金(Cap. 2S)

債券基金(Cap. 2S)

Cap. 2S・共 17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12日・閱讀官方原文 ↗

(a)

設立一基金,中文名稱為“債券基金”,英文名稱為“Bond Fund”;

(b)

該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他可指示或授權其他公職人員管理該基金,亦可將管理權轉授其他公職人員;

(c)

下列款項須記入該基金帳目的貸項下 —— (i) 按任何核准借款的立法會決議規定須記入該基金帳目的貸項下的、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第3條借入的款項; (ii) 以該基金持有的款項而賺得並收取的屬利息、股息或投資收入的款項; (iii) 任何獲立法會核准從政府一般收入撥予該基金的款項; (iv) 任何為該基金而收取的其他款項;

(i)

按任何核准借款的立法會決議規定須記入該基金帳目的貸項下的、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第3條借入的款項;

(ii)

以該基金持有的款項而賺得並收取的屬利息、股息或投資收入的款項;

(iii)

任何獲立法會核准從政府一般收入撥予該基金的款項;

(iv)

任何為該基金而收取的其他款項;

(d)

以該基金的投資而賺得的利息或股息,須保留作該基金之用;

(e)

財政司司長可為以下目的,支用該基金的款項 —— (i) 償還或(如屬適當)支付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第3條為該基金借入的款項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償還或(如屬適當)支付就借入該款項而招致的費用;及 (ii) 以財政司司長認為就審慎管理該基金而言屬合適的方式投資,並支付就該等投資而招致的費用;

(i)

償還或(如屬適當)支付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第3條為該基金借入的款項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償還或(如屬適當)支付就借入該款項而招致的費用;及

(ii)

以財政司司長認為就審慎管理該基金而言屬合適的方式投資,並支付就該等投資而招致的費用;

(ea)

就按《借款條例》(第61章)第2A條所述的方式借入的款項而言,(e)段所指的權力包括 —— (i) 支付該條第(1)(e)款提述的款項;及 (ii) 支付就借入款項而招致的費用;

(i)

支付該條第(1)(e)款提述的款項;及

(ii)

支付就借入款項而招致的費用;

(f)

庫務署署長須根據財政司司長發出的基金支付令所授予的權力,從該基金撥支所需款項,以應付該基金的開支;及

(g)

如任何財務義務及財務法律責任,是與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第3條為該基金借入的款項有關的,而已有足夠的資金撥出,以履行所有該等義務及法律責任,則財政司司長可將該基金持有的結餘款項,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條文目錄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