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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994年選舉開支(區議會)最高限額令(Cap. 554F)

1994年選舉開支(區議會)最高限額令(Cap. 554F)

Cap. 554F・共 6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釋義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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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命令中 —— 有關日期 (relevant date)指指明開始實施的日期; 指明 (the Specification)指《1994 年區議會(設立日期)指明》(第366章,附屬法例J); 補選 (by-election)及一般選舉 (ordinary election)具有《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分別給予該兩詞的涵義。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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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13(1)條,可由候選人或代候選人就以下選舉招致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訂明為$45,000 —— (a) 為選人出任根據指明而設立的區議會的民選議員而舉行的一般選舉;或 (b) 為填補如此設立的區議會的民選議席空缺而舉行的補選。

(a)

為選人出任根據指明而設立的區議會的民選議員而舉行的一般選舉;或

(b)

為填補如此設立的區議會的民選議席空缺而舉行的補選。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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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令並不影響在緊接有關日期前已存在,並適用於有關補選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有關補選是指為填補在有關日期前根據有關條例設立的區議會的民選議席空缺而在第2(a)條所提述的一般選舉舉行日期前舉行的補選。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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