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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選舉開支(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最高限額令(Cap. 554G)

1994年選舉開支(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最高限額令(Cap. 554G)

Cap. 554G・共 3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適用範圍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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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令適用於在1995年3月5日或以後舉行的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地方選區的選舉。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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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13(1)條,可由候選人或代候選人就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地方選區的選舉而招致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為$100,000。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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