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

香港庫券(本地)條例(Cap. 74)

香港庫券(本地)條例(Cap. 74)

Cap. 74・共 9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對香港庫券在香港的發行加以規管。

弁言

preamble

藉發行庫券而借款的權力

第2條

開新分頁 ↗

行政長官每當獲立法會決議授權,可藉在香港發行政府庫券而借入款項,所借款項不得超逾有關決議所指明的款額;亦可不時藉發行該等庫券借入所需款項,以在已合法發行而未清償的庫券到期時作出償付。

庫券本金

第3條

開新分頁 ↗

根據本條例條文發行的庫券所代表的本金,現記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及資產項下,並須從中支付。

庫券的款額及流通期限

第5條

開新分頁 ↗

根據本條例發行的庫券,每張款額須為$10,000或$10,000的倍數,並須於行政長官在發行該等庫券前所訂定和決定的時間,但不遲於發行日期起計1年,按庫券面值支付。

庫券的償付

第6條

開新分頁 ↗

行政長官須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所需款項,以支付庫券所代表的本金。

已償付庫券的註銷

第7條

開新分頁 ↗

庫券所代表的本金一經償付,該等庫券即須送交香港政府予以註銷。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條文目錄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