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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港規例(Cap. 84A)

領港規例(Cap. 84A)

Cap. 84A・共 37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申請登記為見習領港員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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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登記為見習領港員,須以監督所決定的格式提出,並須載有申請所須的詳情。 (2) 監督於接獲按照第(1)款提出的登記為見習領港員的申請後,如信納申請人具備訂明資格及經驗,須將該項申請轉交諮詢委員會,而諮詢委員會則須對該申請人進行面試。 (3) 本條例第7(3)及(4)條就申請人而適用,猶如有關申請是執照的申請一樣。 (4) 諮詢委員會按照第(2)款對該申請人進行面試後,須向監督報告它是否認為應將該申請人登記為見習領港員。 (5) 如 —— (a) 監督信納該申請人的體格良好、精神健全和視力正常;及 (b) 諮詢委員會已作出報告,認為應將該申請人登記為見習領港員, (i) 將該申請人的姓名及詳情記入監督所備存的見習領港員登記冊內;及 (ii) 以書面通知該申請人他已被登記為見習領港員,並將格式由監督決定的身分證明牌簿發給他。 則監督須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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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見習領港員,須以監督所決定的格式提出,並須載有申請所須的詳情。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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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於接獲按照第(1)款提出的登記為見習領港員的申請後,如信納申請人具備訂明資格及經驗,須將該項申請轉交諮詢委員會,而諮詢委員會則須對該申請人進行面試。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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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7(3)及(4)條就申請人而適用,猶如有關申請是執照的申請一樣。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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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委員會按照第(2)款對該申請人進行面試後,須向監督報告它是否認為應將該申請人登記為見習領港員。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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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 (a) 監督信納該申請人的體格良好、精神健全和視力正常;及 (b) 諮詢委員會已作出報告,認為應將該申請人登記為見習領港員, (i) 將該申請人的姓名及詳情記入監督所備存的見習領港員登記冊內;及 (ii) 以書面通知該申請人他已被登記為見習領港員,並將格式由監督決定的身分證明牌簿發給他。 則監督須 ——

(a)

監督信納該申請人的體格良好、精神健全和視力正常;及

(b)

諮詢委員會已作出報告,認為應將該申請人登記為見習領港員,

(i)

將該申請人的姓名及詳情記入監督所備存的見習領港員登記冊內;及

(ii)

以書面通知該申請人他已被登記為見習領港員,並將格式由監督決定的身分證明牌簿發給他。

申請執照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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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照須 —— (a) 以監督所決定的格式提出,並須載有申請所須的詳情;及 (b) 附有監督規定的申請人相片。

(a)

以監督所決定的格式提出,並須載有申請所須的詳情;及

(b)

附有監督規定的申請人相片。

申請將執照續期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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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將執照續期須以監督所決定的格式提出,並須載有申請所須的詳情。

監督可規定持有執照的領港員交額外相片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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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任何時間監督覺得附於任何執照上的相片與該執照的持有人相似程度不再足夠,監督可規定該名持有執照的領港員提供其本人的相片2張。

訂明費用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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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A) 根據本條例第7(1)條須繳付的費用為 —— (a) I級執照$12,100; (ab) IIC級執照$4,620;及 (b) IIF級執照$4,290。 (2) 根據本條例第8(1)條須繳付的費用為$110。 (3) 根據本條例第9(2)(b)條須就執照的續期繳付的費用為$110。 (4) 根據本條例第9(3)條須就執照副本的發給繳付的費用為$110。 (4A) 根據本條例第9A(2)條須就執照的發給或續期繳付的費用為$110。 (5) (5A) 根據本條例第10D(5)條須就每一次視察繳付的費用如下︰按該次視察持續期間計算,首小時費用為$3,270,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其後每小時費用為$1,115,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 (6)

第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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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例第7(1)條須繳付的費用為 —— (a) I級執照$12,100; (ab) IIC級執照$4,620;及 (b) IIF級執照$4,290。

(a)

I級執照$12,100;

(ab)

IIC級執照$4,620;及

(b)

IIF級執照$4,290。

第5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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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例第10D(5)條須就每一次視察繳付的費用如下︰按該次視察持續期間計算,首小時費用為$3,270,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其後每小時費用為$1,115,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

領港員招攬生意時須展示旗幟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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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持有執照的領港員於招攬生意時,均須在其船隻的桅頂展示一面尺寸為1.8米×1.2米的旗幟,該面旗幟有兩色,其上半部為白色而下半部則為紅色。

監督發出指示的權力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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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督可向持有執照的領港員發出他認為是規管香港水域內的航運所必要的指示,包括規定持有執照的領港員須為任何船舶提供該船舶的船長或船東要求提供或他人代該船舶的船長或船東要求提供的領港服務的指示。 (2)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有責任遵從根據第(1)款發出的任何指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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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可向持有執照的領港員發出他認為是規管香港水域內的航運所必要的指示,包括規定持有執照的領港員須為任何船舶提供該船舶的船長或船東要求提供或他人代該船舶的船長或船東要求提供的領港服務的指示。

領港員報告航運危險的責任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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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持有執照的領港員知道 —— (a) 香港水域內的任何助航設備有任何欠妥之處; (b) 香港水域存在任何其他航運危險;或 (c) 任何海港浮標的位置有任何改變, 他須立即以無線電話(如切實可行的話)將該事向監督報告。

(a)

香港水域內的任何助航設備有任何欠妥之處;

(b)

香港水域存在任何其他航運危險;或

(c)

任何海港浮標的位置有任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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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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