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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撫恤金條例(Cap. 94)

孤寡撫恤金條例(Cap. 94)

Cap. 94・共 222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遺孀及孤兒的撫恤金訂定條文,並綜合與此有關的法律。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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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子女 (child)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根據與按照《領養條例》(第290章)條文領養或以該條例第17或20F條所提述的其他方式領養的子女; 已作出選擇的人員 (officer who has elected)具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2條第(1)款給予該詞的涵義; 妻子 (wife)指任何人員在基督敎婚姻或與其相等的世俗婚姻中的合法妻子;該人員如屬華人,則指其結髮妻或填房;該人員如屬任何其他亞洲國家的人,則指其正妻;而遺孀 (widow)一詞須據此解釋; 委員 (directors)指由行政長官委任以執行本條例條文的人; 孤兒 (orphan)指任何已故人員的子女; 領取撫恤金者 (pensioner)指任何根據本條例有權領取撫恤金的人,但如文意默示所提述的是供款人本身,則屬例外; 撫恤金 (pension)指根據本條例批給的任何撫恤金,但如文意默示所提述的是供款人本身的退休金,則屬例外。 (2)-(4) (5) 任何人員的子女如現由或已由任何其他人根據與按照《領養條例》(第290章)的條文(該條例第5(1)(c)條除外)領養,或以該條例第17或20F條所提述的其他方式領養 —— (a) 而領養是在該名人員在生時作出,或是在該名子女的母親現正或當時正在根據本條例獲支付撫恤金期間作出的,則就本條例而言,該名子女須當作已在領養日期去世,除非在《1967年孤寡撫恤金(修訂)(第2號)條例》*(1967年第72號)制定日期,該名子女正在根據本條例獲支付一筆撫恤金或其中份額,在此情況下則該名子女須繼續獲支付該筆撫恤金或該份額; (b) 而領養是在該名人員去世後作出的,如該名子女正在根據本條例獲支付一筆撫恤金或其中份額,則該名子女須繼續獲支付該筆撫恤金或該份額。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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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子女 (child)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根據與按照《領養條例》(第290章)條文領養或以該條例第17或20F條所提述的其他方式領養的子女; 已作出選擇的人員 (officer who has elected)具有《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2條第(1)款給予該詞的涵義; 妻子 (wife)指任何人員在基督敎婚姻或與其相等的世俗婚姻中的合法妻子;該人員如屬華人,則指其結髮妻或填房;該人員如屬任何其他亞洲國家的人,則指其正妻;而遺孀 (widow)一詞須據此解釋; 委員 (directors)指由行政長官委任以執行本條例條文的人; 孤兒 (orphan)指任何已故人員的子女; 領取撫恤金者 (pensioner)指任何根據本條例有權領取撫恤金的人,但如文意默示所提述的是供款人本身,則屬例外; 撫恤金 (pension)指根據本條例批給的任何撫恤金,但如文意默示所提述的是供款人本身的退休金,則屬例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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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員的子女如現由或已由任何其他人根據與按照《領養條例》(第290章)的條文(該條例第5(1)(c)條除外)領養,或以該條例第17或20F條所提述的其他方式領養 —— (a) 而領養是在該名人員在生時作出,或是在該名子女的母親現正或當時正在根據本條例獲支付撫恤金期間作出的,則就本條例而言,該名子女須當作已在領養日期去世,除非在《1967年孤寡撫恤金(修訂)(第2號)條例》*(1967年第72號)制定日期,該名子女正在根據本條例獲支付一筆撫恤金或其中份額,在此情況下則該名子女須繼續獲支付該筆撫恤金或該份額; (b) 而領養是在該名人員去世後作出的,如該名子女正在根據本條例獲支付一筆撫恤金或其中份額,則該名子女須繼續獲支付該筆撫恤金或該份額。

(a)

而領養是在該名人員在生時作出,或是在該名子女的母親現正或當時正在根據本條例獲支付撫恤金期間作出的,則就本條例而言,該名子女須當作已在領養日期去世,除非在《1967年孤寡撫恤金(修訂)(第2號)條例》*(1967年第72號)制定日期,該名子女正在根據本條例獲支付一筆撫恤金或其中份額,在此情況下則該名子女須繼續獲支付該筆撫恤金或該份額;

(b)

而領養是在該名人員去世後作出的,如該名子女正在根據本條例獲支付一筆撫恤金或其中份額,則該名子女須繼續獲支付該筆撫恤金或該份額。

薪金

第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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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以及除另有規定外,為施行本條例,任何人員的薪金均須按照本條條文釐定。 (2) 就以下服務而言 —— (a) 1959年7月1日前的服務;及 (b) 1959年6月30日後的服務,而任何人員是繼續按1959年7月1日前所適用的薪級表就該項服務收取薪金的, (i) 任何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包括具薪金性質的個人津貼;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百分之五十。 薪金指以下的總和 —— (3) 就1959年6月30日後但1965年4月1日前的服務(不包括任何人員繼續按1959年7月1日前所適用的薪級表而收取薪金的服務)而言,薪金指以下的總和 —— (a) 任何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包括具薪金性質的個人津貼)的百分之九十;及 (b)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百分之五十。 (4) 就1965年3月31日後的服務而言 —— (a) 薪金指以下的總和,但如屬已作出選擇的人員則除外 —— (i) 任何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及 (b) 如屬已作出選擇的人員,則薪金指以下的總和 —— (i) 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的百分之九十;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百分之五十。 (5) 如屬已作出選擇的人員,並在其後已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8條第(1)及(3)款作出的選擇者,則就該人員自關鍵日期起計的服務而言,薪金指以下的總和,而關鍵日期指為施行《退休金利益規例》(第99章,附屬法例A)第16(5)條而決定的日期 —— (a) 該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及 (b)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 (6) 如任何人員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9(2)及(7)條提出的申請已獲批准,則就該人員自關鍵日期起計的服務而言,薪金指該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及個人津貼的總和,而關鍵日期指為施行《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第401章,附屬法例A)第16(5)條而決定的日期。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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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以及除另有規定外,為施行本條例,任何人員的薪金均須按照本條條文釐定。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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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下服務而言 —— (a) 1959年7月1日前的服務;及 (b) 1959年6月30日後的服務,而任何人員是繼續按1959年7月1日前所適用的薪級表就該項服務收取薪金的, (i) 任何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包括具薪金性質的個人津貼;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百分之五十。 薪金指以下的總和 ——

(a)

1959年7月1日前的服務;及

(b)

1959年6月30日後的服務,而任何人員是繼續按1959年7月1日前所適用的薪級表就該項服務收取薪金的,

(i)

任何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包括具薪金性質的個人津貼;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百分之五十。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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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959年6月30日後但1965年4月1日前的服務(不包括任何人員繼續按1959年7月1日前所適用的薪級表而收取薪金的服務)而言,薪金指以下的總和 —— (a) 任何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包括具薪金性質的個人津貼)的百分之九十;及 (b)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百分之五十。

(a)

任何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包括具薪金性質的個人津貼)的百分之九十;及

(b)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百分之五十。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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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965年3月31日後的服務而言 —— (a) 薪金指以下的總和,但如屬已作出選擇的人員則除外 —— (i) 任何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及 (b) 如屬已作出選擇的人員,則薪金指以下的總和 —— (i) 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的百分之九十;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百分之五十。

(a)

薪金指以下的總和,但如屬已作出選擇的人員則除外 —— (i) 任何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及

(i)

任何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及

(b)

如屬已作出選擇的人員,則薪金指以下的總和 —— (i) 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的百分之九十;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百分之五十。

(i)

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的百分之九十;及

(ii)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的百分之五十。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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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已作出選擇的人員,並在其後已根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第8條第(1)及(3)款作出的選擇者,則就該人員自關鍵日期起計的服務而言,薪金指以下的總和,而關鍵日期指為施行《退休金利益規例》(第99章,附屬法例A)第16(5)條而決定的日期 —— (a) 該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及 (b)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

(a)

該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及

(b)

外地僱員津貼及代替外地僱員津貼的個人津貼(如有的話)。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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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人員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第9(2)及(7)條提出的申請已獲批准,則就該人員自關鍵日期起計的服務而言,薪金指該人員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任職位的薪金及個人津貼的總和,而關鍵日期指為施行《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第401章,附屬法例A)第16(5)條而決定的日期。

訂明“人員”一詞適用於何人的規例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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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訂明本條例中“人員”一詞適用於何人,並可使任何該等規例追溯至不早於1947年1月1日的任何日期生效: 但該等規例除非事先已得立法會藉決議表示批准,否則不得生效。

其他計劃的供款人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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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任何人員正向任何認可計劃供款,則只要他仍維持如此供款,他無須根據本條例供款,又或他已完成向任何認可計劃供款,則亦無須根據本條例供款:但就任何在1997年7月1日前已由聯合王國國務大臣宣布為表II所列計劃的認可計劃而言,本款並無效力,並須當作一向並無效力。 (2) 就本條而言,認可計劃指將撫恤金批給政府人員的遺孀及子女的計劃,在香港以外地方設立,並已在1997年7月1日前由聯合王國國務大臣為施行本條而宣布為認可計劃者。 (3) 任何根據本條提出的豁免要求,須以書面提出,並須在該人員開始從本政府支取薪金後3個月內或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就任何個別情況而容許的較長期間內,送抵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4) 任何人員如根據本條獲豁免,無須成為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則其後不得成為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除非 —— (a) 他停止向該認可計劃供款;或 (b) 他結婚;或 (c) 他離開在本政府的服務,而其後再度受聘在本政府服務。 (5) 任何人員在再度受聘在本政府服務時如已是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則本條不得豁免他,使他無須繼續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6) 任何人員如根據本條獲豁免,則該人員先前在其豁免要求待決時或在第(3)款所述的任何一段期間已根據本條例作出的任何供款,須無息退還給他。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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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人員正向任何認可計劃供款,則只要他仍維持如此供款,他無須根據本條例供款,又或他已完成向任何認可計劃供款,則亦無須根據本條例供款:但就任何在1997年7月1日前已由聯合王國國務大臣宣布為表II所列計劃的認可計劃而言,本款並無效力,並須當作一向並無效力。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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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條而言,認可計劃指將撫恤金批給政府人員的遺孀及子女的計劃,在香港以外地方設立,並已在1997年7月1日前由聯合王國國務大臣為施行本條而宣布為認可計劃者。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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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根據本條提出的豁免要求,須以書面提出,並須在該人員開始從本政府支取薪金後3個月內或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就任何個別情況而容許的較長期間內,送抵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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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員如根據本條獲豁免,無須成為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則其後不得成為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除非 —— (a) 他停止向該認可計劃供款;或 (b) 他結婚;或 (c) 他離開在本政府的服務,而其後再度受聘在本政府服務。

(a)

他停止向該認可計劃供款;或

(b)

他結婚;或

(c)

他離開在本政府的服務,而其後再度受聘在本政府服務。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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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員在再度受聘在本政府服務時如已是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則本條不得豁免他,使他無須繼續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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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員如根據本條獲豁免,則該人員先前在其豁免要求待決時或在第(3)款所述的任何一段期間已根據本條例作出的任何供款,須無息退還給他。

撫恤金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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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現特此將其列為由政府一般收入中撥款支付的項目。

供款記入政府一般收入的貸方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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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例條文從有關人員收取的所有供款及其他收入,均須記入政府一般收入的貸方。

委員的委任及會議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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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長官可為執行本條例各條文而委任不少於3名而又不多於5名的任何數目人員為委員,並指定其中一名為主席,亦可撤銷該等人士的委任。 (2) 如有任何委員去世或不在香港,或有任何委員的委任被撤銷,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員為委員,以代替該名委員。 (3) 委員的委任及撤銷委任均自憲報刊登有關公告之日起有效。 (4) 在每次委員會議中,主席須主持會議,如主席缺席,則出席的最高級人員須主持會議。每一問題均須由出席者以過半數票決定;主席或在其缺席時主持會議的人員除有權以委員身分投一票外,另有權投決定票。會議若無至少3名委員出席與投票,則不得舉行。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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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可為執行本條例各條文而委任不少於3名而又不多於5名的任何數目人員為委員,並指定其中一名為主席,亦可撤銷該等人士的委任。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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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委員去世或不在香港,或有任何委員的委任被撤銷,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員為委員,以代替該名委員。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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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次委員會議中,主席須主持會議,如主席缺席,則出席的最高級人員須主持會議。每一問題均須由出席者以過半數票決定;主席或在其缺席時主持會議的人員除有權以委員身分投一票外,另有權投決定票。會議若無至少3名委員出席與投票,則不得舉行。

委員可決定某些人是妻子

第7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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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可應任何書面申請而行使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決定任何符合以下情況的人 —— (a) 以妻子身分而與前供款人或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同居;及 (b) 在經濟上依靠該供款人, 即為就本條例而言該供款人的妻子,而凡委員如此決定,本條例中提述“妻子”之處,即須解釋為包括對該人的提述。

(a)

以妻子身分而與前供款人或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同居;及

(b)

在經濟上依靠該供款人,

薪金及退休金扣減額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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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符合第31及32條的規定下,須從每名人員的薪金或退休金每月扣減百分之四,而扣減額須記入政府一般收入的貸方:但如任何人員正在或曾經擔任以英鎊為薪金計算基準的職位,則扣減額須為其薪金或退休金以港元計的百分之四,而其薪金或退休金折成港元是按上一個月的第15日至付款月份的第15日的平均即期匯率計算的。任何人員在半薪或無薪休假期間,須繼續按全薪支付上述供款。如任何人員正在擔任以港元為薪金計算基準的職位,則扣減額須為其名義薪金以港元計的百分之四。 (2) 為計算退休金,由正在或曾經擔任以英鎊為薪金計算基準的職位的任何人員所作出的供款,須當作定額的英鎊供款,而其退休金亦據此而須以英鎊定額和支付,如在香港支付,則須按上一個月的第15日至付款月份的第15日的平均即期匯率折成港元。 (3) 上述的扣減須由庫務署署長作出,如屬由英聯邦代辦支付的情況,則由英聯邦代辦作出,扣減須於每次支付薪金或退休金時作出,扣減額並須記入政府一般收入的貸方:但 ——(a)在供款人於休假期間由英聯邦代辦支付薪金的情況下,他僅有權領取其名義薪金的百分之九十六或百分之四十六,按其休假是全薪或半薪而定,而其名義薪金(如屬以港元計算薪金者)須按該供款人有權藉以領取該筆薪金的匯率而折成英鎊;(b)在供款人的退休金由英聯邦代辦支付的情況下,該筆退休金(i)如是港元退休金,則在符合第12及13條的規定下,須按其名義港元價值減少百分之四,減少後的餘額則按該供款人有權藉以領取其退休金的匯率折成英鎊而支付給他,(ii)如是英鎊退休金,則須減少百分之四,然後支付給他。 (4) 如上述扣減沒有作出,則每名人員須在領取其每月薪金或退休金後15天內,向庫務署署長或英聯邦代辦支付一筆相等於其薪金或退休金百分之四的款項;而在無薪休假期間的人員,則須在休假持續期內每個月的第15天前,向庫務署署長或英聯邦代辦支付一筆相等於假若他沒有休假則本應會每月領取的全薪的百分之四的款項。根據本款到期支付的所有款項,以及根據本條例到期而應支付的所有供款欠款,均屬該人員的到期債項,須連同百分之六的利息,立即或按委員所決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向庫務署署長或英聯邦代辦支付。庫務署署長或英聯邦代辦須應全體委員或其中任何兩名委員的書面命令,從任何已屬或將屬到期或應支付予須付還該筆債項的人員的款項中,扣除該筆債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5) 在本條中—— 英聯邦代辦 (Crown Agents)指當其時擔任英國海外政府及機構代辦的人士或團體、組織或機關。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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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第31及32條的規定下,須從每名人員的薪金或退休金每月扣減百分之四,而扣減額須記入政府一般收入的貸方:但如任何人員正在或曾經擔任以英鎊為薪金計算基準的職位,則扣減額須為其薪金或退休金以港元計的百分之四,而其薪金或退休金折成港元是按上一個月的第15日至付款月份的第15日的平均即期匯率計算的。任何人員在半薪或無薪休假期間,須繼續按全薪支付上述供款。如任何人員正在擔任以港元為薪金計算基準的職位,則扣減額須為其名義薪金以港元計的百分之四。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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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計算退休金,由正在或曾經擔任以英鎊為薪金計算基準的職位的任何人員所作出的供款,須當作定額的英鎊供款,而其退休金亦據此而須以英鎊定額和支付,如在香港支付,則須按上一個月的第15日至付款月份的第15日的平均即期匯率折成港元。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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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扣減須由庫務署署長作出,如屬由英聯邦代辦支付的情況,則由英聯邦代辦作出,扣減須於每次支付薪金或退休金時作出,扣減額並須記入政府一般收入的貸方:但 ——(a)在供款人於休假期間由英聯邦代辦支付薪金的情況下,他僅有權領取其名義薪金的百分之九十六或百分之四十六,按其休假是全薪或半薪而定,而其名義薪金(如屬以港元計算薪金者)須按該供款人有權藉以領取該筆薪金的匯率而折成英鎊;(b)在供款人的退休金由英聯邦代辦支付的情況下,該筆退休金(i)如是港元退休金,則在符合第12及13條的規定下,須按其名義港元價值減少百分之四,減少後的餘額則按該供款人有權藉以領取其退休金的匯率折成英鎊而支付給他,(ii)如是英鎊退休金,則須減少百分之四,然後支付給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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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扣減沒有作出,則每名人員須在領取其每月薪金或退休金後15天內,向庫務署署長或英聯邦代辦支付一筆相等於其薪金或退休金百分之四的款項;而在無薪休假期間的人員,則須在休假持續期內每個月的第15天前,向庫務署署長或英聯邦代辦支付一筆相等於假若他沒有休假則本應會每月領取的全薪的百分之四的款項。根據本款到期支付的所有款項,以及根據本條例到期而應支付的所有供款欠款,均屬該人員的到期債項,須連同百分之六的利息,立即或按委員所決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向庫務署署長或英聯邦代辦支付。庫務署署長或英聯邦代辦須應全體委員或其中任何兩名委員的書面命令,從任何已屬或將屬到期或應支付予須付還該筆債項的人員的款項中,扣除該筆債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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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中—— 英聯邦代辦 (Crown Agents)指當其時擔任英國海外政府及機構代辦的人士或團體、組織或機關。

須作出扣減的期間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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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條例另有規定或另予准許外,上述的扣減須繼續進行,直至該人員年滿65歲,或所作扣減已滿連續35年,以首先發生者為準,而屆時扣減須立即停止與終結。

退休後停止供款的權利

第9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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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儘管本條例有任何相反規定,任何人員無論基於任何因由而停任公職並享有退休金而退休,或已停任公職並已享有退休金而退休,則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選擇不再成為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使其薪金或退休金無須再受任何扣減,屆時該人員即無須再作出供款,而給予其遺孀或子女(如有的話)的任何撫恤金,須按該供款人在停止供款日期已獲取的潛在利益為計算基準。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選擇不得撤回,並於以下日期生效 —— (a) 任何人員如在《1967年孤寡撫恤金(修訂)(第2號)條例》*(1967年第72號)制定日期或之後停任公職,而其選擇通知是在不遲於該人員停任公職日期起計的4個月由庫務署署長接獲,則自該選擇通知內所通知的日期起生效,而該日期不得早於該人員停任公職的日期;及 (b)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則自庫務署署長接獲選擇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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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本條例有任何相反規定,任何人員無論基於任何因由而停任公職並享有退休金而退休,或已停任公職並已享有退休金而退休,則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選擇不再成為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使其薪金或退休金無須再受任何扣減,屆時該人員即無須再作出供款,而給予其遺孀或子女(如有的話)的任何撫恤金,須按該供款人在停止供款日期已獲取的潛在利益為計算基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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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款作出的選擇不得撤回,並於以下日期生效 —— (a) 任何人員如在《1967年孤寡撫恤金(修訂)(第2號)條例》*(1967年第72號)制定日期或之後停任公職,而其選擇通知是在不遲於該人員停任公職日期起計的4個月由庫務署署長接獲,則自該選擇通知內所通知的日期起生效,而該日期不得早於該人員停任公職的日期;及 (b)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則自庫務署署長接獲選擇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a)

任何人員如在《1967年孤寡撫恤金(修訂)(第2號)條例》*(1967年第72號)制定日期或之後停任公職,而其選擇通知是在不遲於該人員停任公職日期起計的4個月由庫務署署長接獲,則自該選擇通知內所通知的日期起生效,而該日期不得早於該人員停任公職的日期;及

(b)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則自庫務署署長接獲選擇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離職人員的供款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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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12及13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員無論基於任何因由而停任公職並享有退休金而退休,而他根據本條例須繼續作出供款,則自其退休日期起,該人員除按其退休金每月扣減百分之四外,無須再作出供款,直至該人員年滿65歲或所作扣減已滿35年為止,屆時扣減即須停止。 (2) 任何人員在離開公職時如是鰥夫並有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則在該等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時,該人員即須停止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亦停止享有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權利,但如該人員在該等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前再婚,則屬例外。 (3) 任何人員如在離開公職後繼續供款,而其後成為鰥夫,則在其成為鰥夫時,或在其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時(以較後發生的事件為準),該人員即須停止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亦停止享有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權利,但如任何人員在成為鰥夫時有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並在該等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前再婚,則屬例外。 (4) (a) 任何人員(儘管他已離開公職,但在《1965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5年第20號)的生效日期根據本條例仍有法律責任作出供款)如 —— (i) 在1963年5月24日前離開公職;及 (ii) 在離開公職時沒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及 (iii) 在離開公職後但在1963年5月24日前成為鰥夫, 則可藉發出書面通知而該通知須於《1965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5年第20號)的生效日期*起計6個月內任何時間由庫務署署長接獲,選擇不再作為供款人,並隨即無須再作出任何供款,亦停止享有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權利,但他可領回自他成為鰥夫的日期起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而為施行本段,第11條第(5)及(6)款的條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 (b) 根據本款(a)段作出的選擇不得撤回。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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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2及13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員無論基於任何因由而停任公職並享有退休金而退休,而他根據本條例須繼續作出供款,則自其退休日期起,該人員除按其退休金每月扣減百分之四外,無須再作出供款,直至該人員年滿65歲或所作扣減已滿35年為止,屆時扣減即須停止。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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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員在離開公職時如是鰥夫並有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則在該等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時,該人員即須停止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亦停止享有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權利,但如該人員在該等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前再婚,則屬例外。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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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員如在離開公職後繼續供款,而其後成為鰥夫,則在其成為鰥夫時,或在其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時(以較後發生的事件為準),該人員即須停止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亦停止享有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權利,但如任何人員在成為鰥夫時有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並在該等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前再婚,則屬例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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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人員(儘管他已離開公職,但在《1965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5年第20號)的生效日期根據本條例仍有法律責任作出供款)如 —— (i) 在1963年5月24日前離開公職;及 (ii) 在離開公職時沒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及 (iii) 在離開公職後但在1963年5月24日前成為鰥夫, 則可藉發出書面通知而該通知須於《1965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5年第20號)的生效日期*起計6個月內任何時間由庫務署署長接獲,選擇不再作為供款人,並隨即無須再作出任何供款,亦停止享有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權利,但他可領回自他成為鰥夫的日期起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而為施行本段,第11條第(5)及(6)款的條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 (b) 根據本款(a)段作出的選擇不得撤回。

(a)

任何人員(儘管他已離開公職,但在《1965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5年第20號)的生效日期根據本條例仍有法律責任作出供款)如 —— (i) 在1963年5月24日前離開公職;及 (ii) 在離開公職時沒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及 (iii) 在離開公職後但在1963年5月24日前成為鰥夫, 則可藉發出書面通知而該通知須於《1965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5年第20號)的生效日期*起計6個月內任何時間由庫務署署長接獲,選擇不再作為供款人,並隨即無須再作出任何供款,亦停止享有本條例所指的任何權利,但他可領回自他成為鰥夫的日期起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而為施行本段,第11條第(5)及(6)款的條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

(i)

在1963年5月24日前離開公職;及

(ii)

在離開公職時沒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及

(iii)

在離開公職後但在1963年5月24日前成為鰥夫,

(b)

根據本款(a)段作出的選擇不得撤回。

對單身男士及沒有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鰥夫作出還款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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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單身男士或沒有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鰥夫,因轉任或退休或革職或其他原因而離開公職,不論是否可享退休金,均無須再作出供款,並可領回以下款項,除非他選擇繼續作為供款人 —— (a) 如屬單身男士,則領回他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及 (b) 如屬鰥夫,則領回他自其最後一任妻子去世或他停止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日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起的期間內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 但如屬革除公職的人員,則根據(a)及(b)段應付還的供款須無息付還。 (2) 凡任何單身男士或沒有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鰥夫於擔任公職期內去世,則其合法代表可領回以下款項 —— (a) 如屬單身男士,則領回他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及 (b) 如屬鰥夫,則領回他自其最後一任妻子去世或他停止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日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起的期間內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 (3) 為施行第(1)款,除非任何人員在離開公職的日期起計6個月內,已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他選擇繼續作為供款人,否則該人員須當作已選擇不再繼續作為供款人。 (4) 除第15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員如在1997年7月1日前因轉任至位於香港以外地方並屬聯合王國轄下的任何職位而離開公職,則根據第(1)款作出的選擇不得撤回。 (4A) 凡 —— (a) 本條例所指的任何供款人根據第15A(1)條選擇停止作出供款;及 (b) 該供款人在其選擇的生效日期前是單身男士或沒有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鰥夫, (i) (如屬單身男士)他在該生效日期前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或 (ii) (如屬鰥夫)他自其最後一任妻子去世或他停止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日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起至該生效日期止的期間內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 則該供款人可領回以下款項 —— (4B) 凡本條例所指的任何供款人根據第15A(1)條選擇停止作出供款,該供款人可領回他在其選擇的生效日期後所作出的供款,但無利息。 (5) 為施行本條,利息須以每年2.5釐計算,並以每年12月31日為結算日;而每筆供款的應累算利息,是自每筆供款支付日期後的1月1日起計,至根據本條作出付款的月份之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為止。 (6) 凡有任何供款根據本條應付還,而當時該人員已承認欠下政府一筆債項,或法庭已確定有該筆債項存在,則該筆債項的款額須從應付還的供款中扣除。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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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身男士或沒有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鰥夫,因轉任或退休或革職或其他原因而離開公職,不論是否可享退休金,均無須再作出供款,並可領回以下款項,除非他選擇繼續作為供款人 —— (a) 如屬單身男士,則領回他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及 (b) 如屬鰥夫,則領回他自其最後一任妻子去世或他停止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日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起的期間內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 但如屬革除公職的人員,則根據(a)及(b)段應付還的供款須無息付還。

(a)

如屬單身男士,則領回他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及

(b)

如屬鰥夫,則領回他自其最後一任妻子去世或他停止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日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起的期間內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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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單身男士或沒有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鰥夫於擔任公職期內去世,則其合法代表可領回以下款項 —— (a) 如屬單身男士,則領回他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及 (b) 如屬鰥夫,則領回他自其最後一任妻子去世或他停止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日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起的期間內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

(a)

如屬單身男士,則領回他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及

(b)

如屬鰥夫,則領回他自其最後一任妻子去世或他停止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日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起的期間內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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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1)款,除非任何人員在離開公職的日期起計6個月內,已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他選擇繼續作為供款人,否則該人員須當作已選擇不再繼續作為供款人。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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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5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員如在1997年7月1日前因轉任至位於香港以外地方並屬聯合王國轄下的任何職位而離開公職,則根據第(1)款作出的選擇不得撤回。

第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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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 (a) 本條例所指的任何供款人根據第15A(1)條選擇停止作出供款;及 (b) 該供款人在其選擇的生效日期前是單身男士或沒有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鰥夫, (i) (如屬單身男士)他在該生效日期前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或 (ii) (如屬鰥夫)他自其最後一任妻子去世或他停止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日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起至該生效日期止的期間內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 則該供款人可領回以下款項 ——

(a)

本條例所指的任何供款人根據第15A(1)條選擇停止作出供款;及

(b)

該供款人在其選擇的生效日期前是單身男士或沒有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鰥夫,

(i)

(如屬單身男士)他在該生效日期前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或

(ii)

(如屬鰥夫)他自其最後一任妻子去世或他停止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子女的日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起至該生效日期止的期間內所支付的供款,連同供款的複利。

第4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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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條例所指的任何供款人根據第15A(1)條選擇停止作出供款,該供款人可領回他在其選擇的生效日期後所作出的供款,但無利息。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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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利息須以每年2.5釐計算,並以每年12月31日為結算日;而每筆供款的應累算利息,是自每筆供款支付日期後的1月1日起計,至根據本條作出付款的月份之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為止。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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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任何供款根據本條應付還,而當時該人員已承認欠下政府一筆債項,或法庭已確定有該筆債項存在,則該筆債項的款額須從應付還的供款中扣除。

收入減少而繼續十足供款的權利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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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任何人員的薪金因薪酬扣減或因退休享有退休金以致減少,而該人員根據本條例須繼續作出供款,則他可選擇按其薪金減少前所領取的較高薪金而繼續供款,而他受規限的條款及條件,猶如他繼續支取該較高薪金一樣:但 ——(a)該人員須於上述扣減的日期後1個月內或退休日期後4個月內將他的決定通知庫務署署長;及(b)如該人員沒有在1個月內或4個月內(視屬何情況而定)將其決定通知庫務署署長,或如該人員在就他的決定作出通知前去世,則須當作已選擇按他的較低薪金或退休金而供款。 (2) 如該人員並不選擇按較高薪金繼續供款,而按較低薪金或退休金供款,則其遺孀或子女的撫恤金須予縮減,縮減的款額為假若該人員的薪金是增加而非縮減則該撫恤金本應會增加的款額。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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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人員的薪金因薪酬扣減或因退休享有退休金以致減少,而該人員根據本條例須繼續作出供款,則他可選擇按其薪金減少前所領取的較高薪金而繼續供款,而他受規限的條款及條件,猶如他繼續支取該較高薪金一樣:但 ——(a)該人員須於上述扣減的日期後1個月內或退休日期後4個月內將他的決定通知庫務署署長;及(b)如該人員沒有在1個月內或4個月內(視屬何情況而定)將其決定通知庫務署署長,或如該人員在就他的決定作出通知前去世,則須當作已選擇按他的較低薪金或退休金而供款。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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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人員並不選擇按較高薪金繼續供款,而按較低薪金或退休金供款,則其遺孀或子女的撫恤金須予縮減,縮減的款額為假若該人員的薪金是增加而非縮減則該撫恤金本應會增加的款額。

退休時選擇按以前港元薪金供款的權利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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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以港元支付,而該人員選擇按其以前的港元薪金供款,則該項退休金須按其以前的港元薪金扣減百分之四而予以減少,餘額則按該人員有權藉以領取該項退休金的匯率折成英鎊而支付予該人員。

退休或免職後繼續供款的權利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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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員退休或被免去他已作出供款的職位,但並不獲批給退休金,則可自他如此退休或免職的日期起,按他在如此退休或免職的日期所領取的薪金而繼續供款,供款率及受規限的條款及條件,猶如他繼續擔任公職並繼續領取他在如此退休或免職的日期所領取的薪金一樣。如他停止作出供款或他到期應支付的供款已拖欠達6個月,則在他去世時,他的遺孀或他的遺孀與子女(視屬何情況而定)有權領取的撫恤金,只限於按該供款人在他停止作出供款的日期已獲取的潛在利益而計算的撫恤金。

在延付退休金的情況下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第1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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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人員已獲批給 —— (a) 《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退休金,而該退休金已延至他年滿55歲時才支付; (b)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所指的延付退休金;或 (c)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延付退休金, 則根據本條例有權領取的撫恤金,須按該人員在他停止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的日期已獲取的潛在利益而計算。

(a)

《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指的退休金,而該退休金已延至他年滿55歲時才支付;

(b)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所指的延付退休金;或

(c)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指的延付退休金,

為轉任至位於香港以外地方並屬聯合王國轄下的職位的人員訂定的條文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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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人員由本政府的服務轉任至位於香港以外地方並屬聯合王國轄下的任何職位,可自他停止在本政府的服務中任職的日期起,按他在如此轉任的日期所領取的薪金而繼續供款,供款率及受規限的條款及條件,猶如他繼續在本政府服務並繼續領取他在如此轉任的日期所領取的薪金一樣。如他停止作出供款或他到期應支付的供款已拖欠達6個月,則在他去世時,他的遺孀或他的遺孀與子女(視屬何情況而定)有權領取的撫恤金,只限於按該供款人在他轉任或停止作出供款的日期已獲取的潛在利益而計算的撫恤金。

停止作出供款

第15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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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所發出通告指明的條款的規限下,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可在以下期限內 —— (a) 在1993年2月1日後6個月內; (b) 在其妻子去世後6個月內; (c) 供款人如在其最後一名子女停止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之日並非已結婚,則在該日後6個月內, 選擇停止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2) 任何選擇 —— (a) 凡屬根據第(1)(a)款作出者,須在1993年2月1日生效; (b) 凡屬根據第(1)(b)款作出者,須在有關人員的妻子去世之日或在有關人員的婚姻解除之日(視乎何者適當而定)生效;及 (c) 凡屬根據第(1)(c)款作出者,須在有關人員的最後一名子女停止可享撫恤金之日生效。 (3) (4) 在任何特別情況下,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延長根據第(1)款作出選擇的期限。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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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所發出通告指明的條款的規限下,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可在以下期限內 —— (a) 在1993年2月1日後6個月內; (b) 在其妻子去世後6個月內; (c) 供款人如在其最後一名子女停止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之日並非已結婚,則在該日後6個月內, 選擇停止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

(a)

在1993年2月1日後6個月內;

(b)

在其妻子去世後6個月內;

(c)

供款人如在其最後一名子女停止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之日並非已結婚,則在該日後6個月內,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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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選擇 —— (a) 凡屬根據第(1)(a)款作出者,須在1993年2月1日生效; (b) 凡屬根據第(1)(b)款作出者,須在有關人員的妻子去世之日或在有關人員的婚姻解除之日(視乎何者適當而定)生效;及 (c) 凡屬根據第(1)(c)款作出者,須在有關人員的最後一名子女停止可享撫恤金之日生效。

(a)

凡屬根據第(1)(a)款作出者,須在1993年2月1日生效;

(b)

凡屬根據第(1)(b)款作出者,須在有關人員的妻子去世之日或在有關人員的婚姻解除之日(視乎何者適當而定)生效;及

(c)

凡屬根據第(1)(c)款作出者,須在有關人員的最後一名子女停止可享撫恤金之日生效。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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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特別情況下,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延長根據第(1)款作出選擇的期限。

在供款人選擇停止作出供款的情況下撫恤金的享有權

第15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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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在根據第15A(1)條選擇停止作出供款後去世,其遺孀或子女(如有的話)有權領取的撫恤金,須按該供款人於緊接上述選擇的生效日期前一日已獲取的潛在利益而計算。

人員須提供的資料及其他事項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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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本條例成為有法律責任供款的每名人員,須在他成為有法律責任供款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向庫務署署長提交一份聲明,列明以下各項 —— (a) 該人員成為有上述法律責任的日期,他本人的全名及出生日期;及 (b) 如屬已婚,則其結婚日期,其妻子未婚時的全名及出生日期;及 (c) 如有子女,則每名子女的全名、性別及出生日期,而凡有任何子女是領養的,則領養日期。 (2) 每名結婚的人員須在其結婚日期起計3個月內,向庫務署署長提交一份聲明,列明以下各項 —— (a) 結婚日期、其妻子未婚時的全名及出生日期;及 (b) 如有任何子女是藉該段婚姻而獲確立婚生地位的,則每名該等子女的全名、性別及出生日期。 (3) 每名人員須在以下事件發生日期起計3個月內,向庫務署署長提交一份聲明,列明以下各項 —— (a) 除其領養子女外的任何子女的出生日期及性別;及 (b) 其領養任何子女的日期、該名子女的性別及出生日期。 (4) 每名人員如其妻子去世或與其離婚、或其子女去世或由他人領養、或其女兒結婚,以及每名去世子女的監護人、由他人領養的子女的監護人或已婚女兒的監護人,均須在上述各事件發生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向庫務署署長呈交一份聲明,列明上述去世、離婚、領養或結婚的日期。 (5) 本條中規定須就領養子女(不論是某人員所領養的子女或是某人員的子女而由其他人領養者)及獲確立婚生地位子女提供資料的條文,適用於任何在《1967年孤寡撫恤金(修訂)(第2號)條例》*(1967年第72號)制定日期前領養的或藉婚姻而獲確立婚生地位的子女,但該名子女須是在該日期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或是若非因第2條第(4)款的條文則根據本條例會有權領取一筆撫恤金或其中份額的,但在該情況下,本條前述條文所指明的3個月期限須自該條例的制定日期開始計算。 (6) 根據本條提交的任何聲明,在委員於任何時間提出要求時,須藉出示出生或死亡證明書或結婚證書或其他證明書、或藉誓章或其他方式加以核實,以能令委員信納為準,而在如此核實之前,該聲明內所通知的已發生事件,一概不獲考慮。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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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例成為有法律責任供款的每名人員,須在他成為有法律責任供款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向庫務署署長提交一份聲明,列明以下各項 —— (a) 該人員成為有上述法律責任的日期,他本人的全名及出生日期;及 (b) 如屬已婚,則其結婚日期,其妻子未婚時的全名及出生日期;及 (c) 如有子女,則每名子女的全名、性別及出生日期,而凡有任何子女是領養的,則領養日期。

(a)

該人員成為有上述法律責任的日期,他本人的全名及出生日期;及

(b)

如屬已婚,則其結婚日期,其妻子未婚時的全名及出生日期;及

(c)

如有子女,則每名子女的全名、性別及出生日期,而凡有任何子女是領養的,則領養日期。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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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結婚的人員須在其結婚日期起計3個月內,向庫務署署長提交一份聲明,列明以下各項 —— (a) 結婚日期、其妻子未婚時的全名及出生日期;及 (b) 如有任何子女是藉該段婚姻而獲確立婚生地位的,則每名該等子女的全名、性別及出生日期。

(a)

結婚日期、其妻子未婚時的全名及出生日期;及

(b)

如有任何子女是藉該段婚姻而獲確立婚生地位的,則每名該等子女的全名、性別及出生日期。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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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人員須在以下事件發生日期起計3個月內,向庫務署署長提交一份聲明,列明以下各項 —— (a) 除其領養子女外的任何子女的出生日期及性別;及 (b) 其領養任何子女的日期、該名子女的性別及出生日期。

(a)

除其領養子女外的任何子女的出生日期及性別;及

(b)

其領養任何子女的日期、該名子女的性別及出生日期。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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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人員如其妻子去世或與其離婚、或其子女去世或由他人領養、或其女兒結婚,以及每名去世子女的監護人、由他人領養的子女的監護人或已婚女兒的監護人,均須在上述各事件發生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向庫務署署長呈交一份聲明,列明上述去世、離婚、領養或結婚的日期。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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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中規定須就領養子女(不論是某人員所領養的子女或是某人員的子女而由其他人領養者)及獲確立婚生地位子女提供資料的條文,適用於任何在《1967年孤寡撫恤金(修訂)(第2號)條例》*(1967年第72號)制定日期前領養的或藉婚姻而獲確立婚生地位的子女,但該名子女須是在該日期根據本條例可享撫恤金的,或是若非因第2條第(4)款的條文則根據本條例會有權領取一筆撫恤金或其中份額的,但在該情況下,本條前述條文所指明的3個月期限須自該條例的制定日期開始計算。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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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提交的任何聲明,在委員於任何時間提出要求時,須藉出示出生或死亡證明書或結婚證書或其他證明書、或藉誓章或其他方式加以核實,以能令委員信納為準,而在如此核實之前,該聲明內所通知的已發生事件,一概不獲考慮。

不遵從規定的罰則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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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據委員的判斷,有任何人員 —— (a) (b) 提供任何虛假資料或作出任何虛假聲明,則在委員的酌情決定權下以及在行政長官的同意下,即喪失其根據本條例享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 (2) 庫務署署長在獲通知委員的上述判斷後,須從首筆應支付予該人員的薪金或其他款項中,扣除罰款的款額,並將該款額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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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據委員的判斷,有任何人員 —— (a) (b) 提供任何虛假資料或作出任何虛假聲明,則在委員的酌情決定權下以及在行政長官的同意下,即喪失其根據本條例享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

(a)

(b)

提供任何虛假資料或作出任何虛假聲明,則在委員的酌情決定權下以及在行政長官的同意下,即喪失其根據本條例享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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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務署署長在獲通知委員的上述判斷後,須從首筆應支付予該人員的薪金或其他款項中,扣除罰款的款額,並將該款額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不得享有利益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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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員的遺孀如是在該人員停止作出供款後才與其締結婚姻的,則該遺孀以及該宗婚姻所出的子女均無權領取撫恤金,除非委員應任何書面申請而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另作決定。 (2)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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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員的遺孀如是在該人員停止作出供款後才與其締結婚姻的,則該遺孀以及該宗婚姻所出的子女均無權領取撫恤金,除非委員應任何書面申請而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另作決定。

孤兒撫恤金的支付期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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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應支付予孤兒的津貼或撫恤金,在孤兒是男性的情況下則須在其18歲時停付,在孤兒是女性的情況下則須在其18歲時(如已婚)或21歲(如未婚)時停付。 (2) 凡任何孤兒自下述年齡起 —— (a) 如屬男性,自年滿18歲起;或 (b) 如屬女性 —— (i) (而已婚)則自年滿18歲起;或 (ii) (而未婚)則自年滿21歲起, 一直在任何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敎育機構接受連續的全日制敎育,則應支付予該孤兒的津貼或撫恤金,在符合第(2A)款的規定下,須於其23歲時或停止接受上述敎育時(以較早者為準)停付。 (2A) 已根據第(2)款停付的撫恤金,可於該孤兒恢復接受全日制敎育而又年滿23歲前的期間再行支付。 (3) 如委員接納任何孤兒為精神上或身體上無行為能力,以致不能合理預期他能夠經濟獨立,則應支付予該孤兒的津貼或撫恤金,須在其仍屬無行為能力的期間繼續支付。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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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應支付予孤兒的津貼或撫恤金,在孤兒是男性的情況下則須在其18歲時停付,在孤兒是女性的情況下則須在其18歲時(如已婚)或21歲(如未婚)時停付。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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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孤兒自下述年齡起 —— (a) 如屬男性,自年滿18歲起;或 (b) 如屬女性 —— (i) (而已婚)則自年滿18歲起;或 (ii) (而未婚)則自年滿21歲起, 一直在任何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敎育機構接受連續的全日制敎育,則應支付予該孤兒的津貼或撫恤金,在符合第(2A)款的規定下,須於其23歲時或停止接受上述敎育時(以較早者為準)停付。

(a)

如屬男性,自年滿18歲起;或

(b)

如屬女性 —— (i) (而已婚)則自年滿18歲起;或 (ii) (而未婚)則自年滿21歲起,

(i)

(而已婚)則自年滿18歲起;或

(ii)

(而未婚)則自年滿21歲起,

第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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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第(2)款停付的撫恤金,可於該孤兒恢復接受全日制敎育而又年滿23歲前的期間再行支付。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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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員接納任何孤兒為精神上或身體上無行為能力,以致不能合理預期他能夠經濟獨立,則應支付予該孤兒的津貼或撫恤金,須在其仍屬無行為能力的期間繼續支付。

撫恤金的計算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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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指的撫恤金,須按照附表內所列明的計算表及指示計算,而庫務署署長須於撫恤金到期時支付該等撫恤金。

為無母孤兒訂定的條文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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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第19條的規定下,孤兒如無任何有權領取撫恤金的母親或繼母在生,則已故供款人的妻子假若在該供款人去世時尚存則本應會有權領取的撫恤金,或該供款人的遺孀於去世時正在領取的撫恤金,須由該等孤兒均分;而每當該等孤兒中有任何人不再有資格領取撫恤金時,整筆撫恤金須由其餘孤兒重新均分。

給遺孀等的撫恤金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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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支付予供款人遺孀的撫恤金須在她去世或再婚時停付。 (2) 如根據第(1)款停付上述撫恤金時,並無該遺孀與供款人的婚姻所出的可享撫恤金的子女,則就本條而言,該遺孀須被視為已去世,而應支付予她的撫恤金亦告失效。 (3) 如根據第(1)款停付上述撫恤金時,有上述婚姻所出的可享撫恤金的子女,則上述撫恤金須予繼續,並按第21條的規定支付予該等子女,猶如他們並無任何有權領取撫恤金的母親或繼母在生一樣。 (4) 任何供款人的遺孀 —— (a) 如她的丈夫於她在生時去世,則可自以下日期起獲支付她在再婚前應獲支付的撫恤金 —— (i) 凡屬根據第(2)款失效的撫恤金,則自她的丈夫去世之日的翌日起;或 (ii) 凡屬根據第(3)款成為應支付予她與供款人的婚姻所出的子女的撫恤金,則自該等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的日期起;或 (b) 如憑藉她與丈夫的婚姻而成為有權領取撫恤金者,則可獲支付該撫恤金,直至上述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為止,屆時她可獲支付該撫恤金或她在再婚前應獲支付的撫恤金,以款額較大者為準(就本段而言,每筆撫恤金均連同其任何臨時增加額計算)。 (5) 凡任何遺孀根據第(4)(b)款已成為有權領取她在再婚前應獲支付的撫恤金,則在該撫恤金根據第(1)款不再應支付給她時,她與丈夫的婚姻所出的可享撫恤金的子女,有權領取她憑藉與丈夫的婚姻而本應會應獲支付的撫恤金。 (6) 就本條而言 —— 丈夫 (husband)指供款人的遺孀再婚所嫁的丈夫; 可享撫恤金 (pensionable)指有資格領取撫恤金。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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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第(1)款停付上述撫恤金時,並無該遺孀與供款人的婚姻所出的可享撫恤金的子女,則就本條而言,該遺孀須被視為已去世,而應支付予她的撫恤金亦告失效。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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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據第(1)款停付上述撫恤金時,有上述婚姻所出的可享撫恤金的子女,則上述撫恤金須予繼續,並按第21條的規定支付予該等子女,猶如他們並無任何有權領取撫恤金的母親或繼母在生一樣。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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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供款人的遺孀 —— (a) 如她的丈夫於她在生時去世,則可自以下日期起獲支付她在再婚前應獲支付的撫恤金 —— (i) 凡屬根據第(2)款失效的撫恤金,則自她的丈夫去世之日的翌日起;或 (ii) 凡屬根據第(3)款成為應支付予她與供款人的婚姻所出的子女的撫恤金,則自該等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的日期起;或 (b) 如憑藉她與丈夫的婚姻而成為有權領取撫恤金者,則可獲支付該撫恤金,直至上述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為止,屆時她可獲支付該撫恤金或她在再婚前應獲支付的撫恤金,以款額較大者為準(就本段而言,每筆撫恤金均連同其任何臨時增加額計算)。

(a)

如她的丈夫於她在生時去世,則可自以下日期起獲支付她在再婚前應獲支付的撫恤金 —— (i) 凡屬根據第(2)款失效的撫恤金,則自她的丈夫去世之日的翌日起;或 (ii) 凡屬根據第(3)款成為應支付予她與供款人的婚姻所出的子女的撫恤金,則自該等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的日期起;或

(i)

凡屬根據第(2)款失效的撫恤金,則自她的丈夫去世之日的翌日起;或

(ii)

凡屬根據第(3)款成為應支付予她與供款人的婚姻所出的子女的撫恤金,則自該等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的日期起;或

(b)

如憑藉她與丈夫的婚姻而成為有權領取撫恤金者,則可獲支付該撫恤金,直至上述子女中最後一名停止可享撫恤金為止,屆時她可獲支付該撫恤金或她在再婚前應獲支付的撫恤金,以款額較大者為準(就本段而言,每筆撫恤金均連同其任何臨時增加額計算)。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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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遺孀根據第(4)(b)款已成為有權領取她在再婚前應獲支付的撫恤金,則在該撫恤金根據第(1)款不再應支付給她時,她與丈夫的婚姻所出的可享撫恤金的子女,有權領取她憑藉與丈夫的婚姻而本應會應獲支付的撫恤金。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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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條而言 —— 丈夫 (husband)指供款人的遺孀再婚所嫁的丈夫; 可享撫恤金 (pensionable)指有資格領取撫恤金。

為離婚或分居情況訂定的條文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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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妻子如她的婚姻已因離婚而解除,而該宗離婚是香港或英國法庭會承認為有效的,則就本條例而言,她須被視為已去世;但如任何人員已與妻子分居,則不論是裁判分居或經雙方同意而分居,或在其他情況下分居,委員均可在考慮分居理由以及其後雙方的行為後,將撫恤金批給遺孀或孤兒(如有的話),按委員認為較為適宜者而定。

為遺孀及其上次婚姻所出的子女訂定的條文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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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任何人員去世,遺下遺孀及子女,而該等子女並非該遺孀與該人員的婚姻所出的後嗣,則該等子女每人均有權領取其母親假若符合下列條件則本應會有權領取的撫恤金的50%中的一份額或一部分 —— (a) 她在該人員去世時尚存;及 (b) (如她並非該人員的妻子)她假若是該人員的妻子。 (1A) 第(1)款所提述的份額或部分,須按照第21條的條文計算。 (2) 該人員的遺孀有權領取假若無該等子女則她本應會有權領取的撫恤金的一半;而當該等子女停止有權領取撫恤金時,她即有權領取假若無該等子女則她本應會領取的撫恤金的全數。 (3) 如該遺孀去世且無遺下她與該人員的婚姻所出的後嗣,則非該等後嗣的子女均有權領取撫恤金,猶如該人員並無締結該宗嗣後的婚姻一樣。 (4) 如該遺孀去世且遺下子女,則該等子女不論是否她與該人員的婚姻所出的後嗣,每人均有權領取其母親生前有權領取的撫恤金的一份額或一部分,而該份額或部分須按照第21條的條文計算。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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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任何人員去世,遺下遺孀及子女,而該等子女並非該遺孀與該人員的婚姻所出的後嗣,則該等子女每人均有權領取其母親假若符合下列條件則本應會有權領取的撫恤金的50%中的一份額或一部分 —— (a) 她在該人員去世時尚存;及 (b) (如她並非該人員的妻子)她假若是該人員的妻子。

(a)

她在該人員去世時尚存;及

(b)

(如她並非該人員的妻子)她假若是該人員的妻子。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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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員的遺孀有權領取假若無該等子女則她本應會有權領取的撫恤金的一半;而當該等子女停止有權領取撫恤金時,她即有權領取假若無該等子女則她本應會領取的撫恤金的全數。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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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遺孀去世且無遺下她與該人員的婚姻所出的後嗣,則非該等後嗣的子女均有權領取撫恤金,猶如該人員並無締結該宗嗣後的婚姻一樣。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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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遺孀去世且遺下子女,則該等子女不論是否她與該人員的婚姻所出的後嗣,每人均有權領取其母親生前有權領取的撫恤金的一份額或一部分,而該份額或部分須按照第21條的條文計算。

給鰥夫的子女的撫恤金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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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鰥夫如是供款人或成為供款人,其子女有權於該鰥夫去世時領取假若他們的母親於該鰥夫成為有法律責任供款時仍然在生則他們本應會有權領取的撫恤金。

支付撫恤金的方式及條件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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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支付予有權領取撫恤金的人的撫恤金,須於有關人員或其遺孀(視屬何情況而定)去世時開始支付,並須逐日累算而按月支付。但在作出任何該等支付前,委員可要求提出證明,以證明任何遺孀或子女仍然在生並有權領取該遺孀或子女所申索的撫恤金。

代未成年人接受付款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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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有任何未成年人有權獲支付撫恤金或其中部分,委員可指定一名適當的人代表該未成年人獲支付該筆撫恤金。 (2) 上述指定須以書面由至少3名委員親自簽署後作出,而該名被指定的人的收據,在法律上即解除支付該筆撫恤金或該部分撫恤金的責任。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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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任何未成年人有權獲支付撫恤金或其中部分,委員可指定一名適當的人代表該未成年人獲支付該筆撫恤金。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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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定須以書面由至少3名委員親自簽署後作出,而該名被指定的人的收據,在法律上即解除支付該筆撫恤金或該部分撫恤金的責任。

在遺棄的情況下代表未成年人接受付款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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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人員的遺孀停止協助、遺棄或拋棄任何有權在她去世時領取撫恤金的子女,而該子女可能陷於貧窮或貧困的境況,則委員可酌情決定而將他們按每宗個案而認為適當的部分撫恤金,支付予代表該子女接受的適當的人,而該遺孀不得就該部分撫恤金向委員提出任何進一步申索。

撫恤金不得轉讓或加以徵款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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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本條例應支付的撫恤金不得轉讓或移轉,而撫恤金的每宗轉讓或移轉均屬絕對無效。 (2) 上述撫恤金不得由於應獲支付該撫恤金的人所欠下的任何債項或付款而加以扣押、徵款、扣留或在執行判決時扣押:但根據本條例由任何已故人員到期支付的任何供款或其他款項,可從根據本條例應支付予該人員的遺孀或子女或代表該遺孀或子女接受款項的人的撫恤金中扣除。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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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例應支付的撫恤金不得轉讓或移轉,而撫恤金的每宗轉讓或移轉均屬絕對無效。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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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撫恤金不得由於應獲支付該撫恤金的人所欠下的任何債項或付款而加以扣押、徵款、扣留或在執行判決時扣押:但根據本條例由任何已故人員到期支付的任何供款或其他款項,可從根據本條例應支付予該人員的遺孀或子女或代表該遺孀或子女接受款項的人的撫恤金中扣除。

就本條例所引起的問題而作出決定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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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任何人是否本條例所指的人員、或任何人是否有權以任何人員的遺孀或子女身分領取任何撫恤金、或任何遺孀或子女有權領取的撫恤金款額、或本條例中任何一條所具有的涵義或釋義、或根據本條例條文訂立的任何規則或規例所具有的涵義或釋義有任何疑問,則委員可將該疑問呈交行政長官作出決定,而本條規定在該人員、遺孀或子女提出申請時,委員必須將該疑問呈交行政長官作出決定;行政長官參照行政會議意見後所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強制供款的限額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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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正在供款的人,均無須支付高於下述款額的供款:如屬港元供款人,則無須供款多於使其遺孀或子女有權領取的撫恤金每年達$1,500,如屬英鎊供款人,則無須供款多於使其遺孀或子女有權領取的撫恤金每年達225英鎊: 但每名上述供款人如意欲依照第8及10條所提述,按其薪金或退休金的足百分之四供款率而供款,則亦可照辦。

所有人員的強制供款限額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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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在《1963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3年第17號)生效日期*後,任何人員首次成為有法律責任按每月超過$125的供款率作出供款者,他可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選擇 —— (a) 按每月$125的供款率作出供款;或 (b) 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2) 凡於《1963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3年第17號)生效日期前,任何人員已成為有法律責任按每月超過$125的供款率作出供款者,他可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選擇 —— (a) 按每月$125的供款率作出供款;或 (b) 按他在緊接1959年7月1日前的供款率作出供款(如該供款額不少於每月$125);或 (c) 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3) 為施行第(1)款,除非任何人員已在他首次成為有法律責任每月供款超過$125的日期後3個月內,或在委員就任何個案而容許的較長期間內作出選擇,否則他須當作已選擇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4) 為施行第(2)款 —— (a) 除非任何人員已在《1963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3年第17號)的生效日期後3個月內,或在委員就任何個案而容許的較長期間內作出選擇,否則他須當作已選擇按下列供款率作出供款 —— (i) 如屬在上述條例生效日期正在擔任公職的人員,則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及 (ii) 如屬在上述條例生效日期已離開公職的人員,則按緊接他離開公職前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b) 任何選擇均須自1959年7月1日起或自有關人員首次成為有法律責任每月供款多於$125的日期起有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5) 凡任何人員已根據本條條文選擇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他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選擇按他作出通知的日期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6)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作出的選擇不得撤回。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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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1963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3年第17號)生效日期*後,任何人員首次成為有法律責任按每月超過$125的供款率作出供款者,他可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選擇 —— (a) 按每月$125的供款率作出供款;或 (b) 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a)

按每月$125的供款率作出供款;或

(b)

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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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於《1963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3年第17號)生效日期前,任何人員已成為有法律責任按每月超過$125的供款率作出供款者,他可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選擇 —— (a) 按每月$125的供款率作出供款;或 (b) 按他在緊接1959年7月1日前的供款率作出供款(如該供款額不少於每月$125);或 (c) 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a)

按每月$125的供款率作出供款;或

(b)

按他在緊接1959年7月1日前的供款率作出供款(如該供款額不少於每月$125);或

(c)

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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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1)款,除非任何人員已在他首次成為有法律責任每月供款超過$125的日期後3個月內,或在委員就任何個案而容許的較長期間內作出選擇,否則他須當作已選擇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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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2)款 —— (a) 除非任何人員已在《1963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3年第17號)的生效日期後3個月內,或在委員就任何個案而容許的較長期間內作出選擇,否則他須當作已選擇按下列供款率作出供款 —— (i) 如屬在上述條例生效日期正在擔任公職的人員,則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及 (ii) 如屬在上述條例生效日期已離開公職的人員,則按緊接他離開公職前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b) 任何選擇均須自1959年7月1日起或自有關人員首次成為有法律責任每月供款多於$125的日期起有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a)

除非任何人員已在《1963年孤寡撫恤金(修訂)條例》#(1963年第17號)的生效日期後3個月內,或在委員就任何個案而容許的較長期間內作出選擇,否則他須當作已選擇按下列供款率作出供款 —— (i) 如屬在上述條例生效日期正在擔任公職的人員,則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及 (ii) 如屬在上述條例生效日期已離開公職的人員,則按緊接他離開公職前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i)

如屬在上述條例生效日期正在擔任公職的人員,則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及

(ii)

如屬在上述條例生效日期已離開公職的人員,則按緊接他離開公職前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b)

任何選擇均須自1959年7月1日起或自有關人員首次成為有法律責任每月供款多於$125的日期起有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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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任何人員已根據本條條文選擇按第8條所規定的供款率作出供款,他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選擇按他作出通知的日期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規則及規例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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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可為妥善執行本條例而訂立規例,但該等規例須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若干供款人須退出本計劃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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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的任何人員如 —— (a) 在《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第79章)生效日期*並非在政府服務,但其後受聘在政府服務;或 (b) 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已按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合約在政府服務(不論該項服務其後是否藉退還或交出酬金而成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或 (c) (i) 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已以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合約以外的方式按不可享退休金的條款而在政府服務; (ii) 沒有在作出選擇的限期內根據該條例第3(1)(a)(i)條作出選擇;及 (iii) 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後按可享退休金的條款受聘在政府服務, 則須自他根據該條例就某期間作出供款的開始日期起,停止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或除為施行該條例第13(1)(a)條但書第(i)段外,他須當作已停止根據本條例作出供款,而其妻子或子女(如有的話)的撫恤金,須按該供款人在停止作出供款的日期已獲取的潛在利益而計算,或他可領回假若他選擇停止為供款人並在停止作出供款的日期離開公職則本應會到期付給他的供款。

(a)

在《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第79章)生效日期*並非在政府服務,但其後受聘在政府服務;或

(b)

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已按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合約在政府服務(不論該項服務其後是否藉退還或交出酬金而成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或

(c)

(i) 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已以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合約以外的方式按不可享退休金的條款而在政府服務; (ii) 沒有在作出選擇的限期內根據該條例第3(1)(a)(i)條作出選擇;及 (iii) 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後按可享退休金的條款受聘在政府服務,

(i)

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已以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合約以外的方式按不可享退休金的條款而在政府服務;

(ii)

沒有在作出選擇的限期內根據該條例第3(1)(a)(i)條作出選擇;及

(iii)

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後按可享退休金的條款受聘在政府服務,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開始後不得再有新供款人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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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第79章)生效日期*前如非供款人,則在該生效日期或之後,不得被規定成為亦不准成為本條例所指的供款人。

附表

撫恤金計算表

I

A表 憑1單位的一次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 180.4020.4650.5410.6490.769 190.3850.4440.5180.6210.741 200.3680.4240.4950.5920.7090.862 210.3520.4050.4740.5650.680.826 220.3370.3860.4520.5380.6490.794 230.3220.3680.4310.5130.6170.758 240.3080.3510.410.4880.5880.725 250.2940.3340.3890.4630.5590.690.855 260.2820.3190.370.4410.5320.6580.82 270.270.3050.3520.4180.5050.6250.781 280.2580.2910.3340.3970.4780.5920.741 290.2460.2770.3180.3760.4520.5590.704 300.2360.2640.3030.3560.4290.5290.6670.847 310.2260.2520.2880.3370.4070.50.6290.806 320.2160.240.2740.3190.3850.4720.5950.763 330.2070.2290.260.3030.3640.4440.5620.719 340.1980.2190.2480.2870.3440.4180.5290.676 350.1890.2090.2350.2720.3240.3950.4980.6370.833 360.1810.1990.2240.2580.3060.3730.4670.5990.787 370.1740.190.2140.2450.2890.3520.4390.5620.741 380.1660.1820.2040.2330.2730.3320.4120.5290.694 390.160.1740.1940.2210.2580.3120.3880.4980.654 400.1530.1670.1850.210.2450.2940.3650.4670.6130.826 410.1470.1590.1770.20.2320.2770.3440.4390.5750.775 420.1410.1530.1690.190.220.2610.3230.4120.5380.725 430.1360.1460.1610.1810.2080.2460.3030.3860.5030.68 440.1310.140.1540.1720.1980.2330.2850.3610.4720.637 450.1250.1350.1470.1640.1880.2210.2680.3380.4420.5950.833 460.1210.130.1410.1570.1780.2090.2530.3170.4150.5590.781 470.1160.1250.1350.150.170.1980.2380.2990.3890.5240.73 480.1120.120.130.1430.1620.1880.2250.2810.3650.490.685 490.1080.1150.1240.1370.1540.1790.2130.2650.3420.4590.645 500.1040.1110.120.1310.1470.170.2020.2490.3220.4310.6060.877 51 0.1070.1150.1260.1410.1620.1920.2360.3030.4050.5710.84 52 0.1030.1110.1210.1350.1540.1820.2230.2860.3820.5380.8 53 0.10.1070.1170.1290.1470.1740.2120.270.360.5080.758 54 0.0970.1030.1120.1240.1410.1660.2010.2560.340.4780.714 55 0.0940.10.1080.1190.1350.1580.1910.2420.3220.4520.6761.075 56 0.0970.1040.1150.130.1510.1820.2290.3030.4260.6331 57 0.0930.1010.1110.1250.1440.1730.2170.2860.40.5920.935 58 0.090.0970.1070.120.1380.1650.2050.270.3750.5520.87 59 0.0880.0940.1030.1150.1320.1570.1950.2540.3510.5150.806 60 0.0850.0910.0990.1110.1270.150.1850.2390.3280.4810.7461.2561 0.0880.0960.1060.1220.1430.1750.2260.3080.450.6941.16362 0.0850.0930.1030.1170.1370.1670.2130.2890.4220.6491.08763 0.0830.090.0990.1120.1310.1590.2020.2730.3970.611.0164 0.0810.0870.0960.1080.1260.1520.1930.2590.3730.5710.94365 0.0790.0850.0930.1050.1220.1460.1850.2470.3520.5380.885B表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55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 207.238.339.7311.6313.9316.94 216.817.849.1810.9413.1615.99 226.427.358.6110.2512.3615.13 236.036.98.089.6111.5614.2 245.676.477.558.9910.8313.35 255.326.047.048.3810.1112.4815.47 2655.666.567.829.4411.6714.55 274.75.36.127.278.7810.8713.58 284.394.955.686.758.1310.0712.6 294.094.615.296.257.529.311.71 303.834.284.925.786.968.5910.8313.75 313.583.994.565.336.447.919.9512.75 323.323.694.224.915.937.269.1611.74 333.093.423.894.535.446.648.410.75 342.873.173.594.164.986.057.669.79 352.652.933.293.814.545.536.988.9211.67 362.452.693.033.494.145.046.318.110.64 372.262.472.783.193.764.585.717.319.64 382.072.272.552.913.144.155.156.618.67 391.912.082.322.643.083.734.635.957.81 401.741.92.112.392.793.354.155.316.989.4 411.591.721.912.162.52.993.714.746.28.36 421.441.561.721.942.242.663.294.25.487.39 431.31.41.541.731.992.352.93.694.816.5 441.171.251.371.531.762.082.543.224.215.68 451.031.111.211.351.551.822.212.793.644.96.86 460.910.981.061.181.341.581.912.393.134.215.89 470.790.850.921.021.161.351.622.042.653.574.98 480.680.730.790.870.981.141.371.712.222.984.16 490.570.610.660.730.820.951.131.411.822.443.42 500.470.50.540.590.660.770.911.121.451.942.733.9651 0.390.420.460.520.590.70.871.111.492.13.0852 0.290.310.340.380.430.510.630.81.071.512.2553 0.190.20.220.250.280.330.40.520.690.971.4554 0.10.10.110.120.140.160.20.250.330.470.7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56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 216.917.959.311.0913.3416.21 226.517.468.7410.412.5515.35 236.1378.29.7611.7414.42 245.776.577.689.1411.0113.57 255.416.157.168.5210.2912.715.73 265.095.766.687.969.6111.8814.81 274.785.46.247.418.9511.0813.84 284.485.055.86.898.310.2812.86 294.184.715.46.397.689.511.96 303.924.385.035.917.128.7811.0714.06 313.664.084.675.466.598.110.1913.06 323.413.794.335.046.087.459.412.05 333.183.523.994.655.596.828.6311.04 342.953.273.74.285.136.237.8910.08 352.733.023.43.934.695.717.29.2112.05 362.532.783.133.614.285.216.538.3711 372.352.562.893.313.94.755.927.5810 382.152.362.653.023.544.315.356.879.01 391.992.172.422.753.213.894.836.218.15 401.821.992.22.52.923.54.355.567.39.84 411.671.82.012.272.633.143.94.986.538.8 421.521.651.822.042.372.813.484.435.797.8 431.381.481.641.842.112.53.083.925.116.91 441.251.331.471.641.892.222.723.444.56.07 451.111.21.311.461.671.962.3833.925.287.4 460.991.071.161.291.461.722.082.63.414.596.41 470.870.941.021.131.281.491.792.252.933.945.49 480.760.820.890.971.11.281.531.912.493.344.66 490.650.70.750.830.931.081.291.612.072.783.91 500.550.590.630.690.780.91.071.321.72.283.214.64 51 0.480.520.570.630.730.861.061.361.822.563.77 52 0.380.410.440.50.570.670.821.051.41.972.94 53 0.280.30.330.360.410.490.60.761.011.432.13 54 0.190.20.210.240.270.320.380.490.650.911.36 55 0.090.10.110.120.130.150.190.240.320.440.661.05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57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 226.67.568.8510.5412.7115.55 236.217.18.329.911.9114.63 245.856.677.799.2711.1713.78 255.496.247.278.6510.4512.915.98 265.185.866.88.19.7712.0915.06 274.875.56.357.549.1111.2714.08 284.565.145.917.028.4510.4713.1 294.264.85.516.527.839.6912.20 3044.475.146.037.278.9711.3114.36 313.744.184.775.586.748.2810.4213.36 323.493.884.435.166.237.639.6212.34 333.263.614.14.775.736.998.8511.32 343.033.363.84.45.276.48.110.36 352.813.113.54.054.825.887.419.4812.4 362.612.873.233.724.415.386.738.6411.35 372.432.652.993.424.034.916.127.8410.34 382.232.452.753.143.674.475.557.129.34 392.072.252.512.863.344.045.026.458.47 401.92.072.32.613.043.654.535.87.6110.26 411.751.892.12.382.763.294.095.226.839.21 421.61.731.912.152.492.953.664.666.098.21 431.461.571.731.942.232.643.254.145.47.3 441.331.421.561.742.012.362.893.664.786.45 451.191.281.41.561.792.12.553.214.25.657.91 461.071.151.251.391.581.852.242.813.684.956.92 470.951.021.111.231.391.621.952.453.194.295.98 480.840.90.981.071.221.411.692.112.743.685.14 490.730.780.840.931.051.221.451.82.323.124.38 500.630.670.730.790.891.031.221.511.952.613.675.31 51 0.560.610.670.740.861.011.251.62.143.014.44 52 0.460.50.540.610.690.8211.281.722.423.59 53 0.370.390.430.470.540.640.780.991.321.862.77 54 0.270.290.310.350.390.460.560.720.951.342 55 0.180.190.210.230.260.30.360.460.620.861.292.0556 0.10.10.110.130.150.180.220.30.420.620.98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58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 236.37.28.4310.0312.0714.83 245.946.767.99.411.3313.97 255.586.347.388.7810.613.0916.22 265.265.956.98.239.9312.2815.3 274.955.596.457.669.2611.4614.32 284.645.246.017.158.610.6613.34 294.344.895.616.647.989.8712.43 304.084.565.246.167.429.1511.5314.64 313.824.264.875.76.898.4610.4613.64 323.573.974.535.276.367.89.8412.61 333.343.694.194.895.877.169.0711.6 343.113.443.94.515.46.578.3110.62 352.893203.594.164.956.047.619.7412.74 362.692.953.323.834.545.546.938.8911.68 372.52.733.083.524.165.066.318.0810.66 382.312.532.843.243.84.625.737.369.65 392.152.342.62.973.464.195.216.688.78 401.982.162.392.713.163.84.716.037.9110.66 411.821.972.192.482.873.434.265.447.129.6 421.671.8122.252.63.093.824.886.378.58 431.531.651.822.042.352.773.424.355.677.67 441.41.51.651.842.122.493.053.865.056.81 451.261.361.481.651.92.232.73.414.4668.4 461.151.231.341.491.691.982.433.935.297.4 471.021.11.191.321.51.752.12.643.434.626.44 480.910.981.061.171.321.531.842.292.9845.59 490.810.860.931.021.151.341.591.982.553.434.82 500.70.750.810.890.991.151.371.682.182.914.15.93 51 0.640.690.760.850.981.161.421.822.443.445.06 52 0.540.580.640.710.810.961.181.512.012.844.22 53 0.450.480.520.580.660.780.951.211.611.283.4 54 0.350.380.410.450.510.610.730.931.241.742.61 55 0.260.280.30.330.380.440.530.680.91.271.893.0156 0.190.20.220.250.290.350.440.580.811.211.9157 0.090.10.110.120.140.170.210.280.390.580.92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59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 246.026.868.019.5311.4814.16 255.666.437.488.9110.7613.2816.45 265.346.0478.3510.0712.4615.52 275.035.686.557.789.411.6414.54 284.725.336.117.278.7510.8313.56 294.424.975.716.758.1210.0412.64 304.164.655.346.277.559.3211.7514.92 313.94.354.975.817.028.6210.8513.9 323.654.054.635.386.57.9710.0412.88 333.413.784.29567.329.2711.86 343.183.523.994.615.536.728.5110.87 352.963.283.684.265.086.197.89.9813.05 362.763.033.413.934.665.687.129.1311.99 372.582.813.173.634.285.216.58.3210.97 382.382.612.933.343.914.765.917.599.95 392.222.412.693.073.584.335.386.919.07 402.052.232.472.813.283.934.886.248.211.04 411.892.052.282.572.993.564.435.657.49.97 421.741.892.092.342.713.223.995.086.648.95 431.61.721.92.142.452.93.584.555.948.02 441.471.571.731.932.222.623.24.055.37.15 451.331.441.571.7522.352.853.64.716.348.87 461.221.311.421.581.792.12.543.194.175.627.85 471.091.181.271.411.61.872.242.823.674.946.88 480.981.051.141.261.421.651.982.473.214.316.02 490.880.931.011.111.251.461.732.152.783.735.24 500.770.830.890.981.11.271.51.862.43.214.516.53 51 0.720.780.850.951.091.291.592.042.733.855.66 52 0.620.670.730.810.931.091.341.722.33.234.81 53 0.520.560.610.680.770.911.111.421.892.673.98 54 0.430.460.50.550.630.740.91.141.522.133.18 55 0.340.360.390.430.490.580.70.881.181.652.473.9256 0.270.290.320.360.420.510.640.851.191.772.857 0.180.190.210.240.280.330.410.550.761.131.7958 0.090.10.10.120.140.160.20.260.370.540.85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60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 255.736.517.589.0210.8913.4516.66 265.416.127.18.4710.2112.6315.74 275.15.766.657.99.5411.8114.76 284.795.416.217.388.881113.77 294.495.065.816.878.2510.2112.86 304.234.735.436.387.699.4811.9515.18 313.974.435.065.927.158.7811.0514.16 323.724.134.725.496.638.1210.2413.13 333.483.854.385.16.137.479.4612.1 343.253.64.074.725.656.878.6911.11 353.033.353.774.365.26.347.9910.2213.36 362.833.113.54.034.785.837.299.3612.29 372.642.893.253.724.395.356.678.5411.26 382.452.683.013.444.034.96.087.810.24 392.292.492.773.163.694.465.547.129.35 402.212.312.552.93.384.065.046.458.4711.41 411.962.122.362.673.093.694.595.857.6610.33 421.811.962.172.442.823.354.145.286.99.29 431.671.791.982.222.563.023.724.746.188.36 441.541.641.812.022.332.743.354.245.587.48 451.41.511.641.832.12.4733.784.946.659.31 461.281.381.491.661.892.222.683.364.45.938.28 471.161.251.351.51.71.982.382.993.895.257.31 481.051.131.221.341.521.772.112.643.434.66.43 490.941.011.081.21.351.571.862.322.994.025.64 500.840.90.971.061.191.381.642.022.613.494.917.1 51 0.790.850.931.041.21.421.752.2534.236.22 52 0.690.750.810.911.031.221.51.922.573.625.38 53 0.60.640.70.770.881.041.271.622.163.044.54 54 0.510.540.590.650.740.871.051.341.782.53.73 55 0.420.440.480.530.60.70.851.081.432.013.014.7856 0.350.380.420.470.550.660.831.11.552.33.6457 0.260.280.310.350.40.480.610.81.121.652.6158 0.170.180.20.230.260.310.390.510.711.051.6559 0.090.090.10.110.130.150.190.250.340.50.78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61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 265.486.27.28.5810.3512.815.95 275.175.846.748.019.6811.9814.96 284.865.496.37.489.0111.1613.97 294.565.145.96.978.3810.3613.05 304.34.815.526.487.819.6312.1515.42 314.044.55.156.027.278.9411.2414.4 323.784.24.85.596.758.2710.4213.37 333.553.934.465.26.247.619.6412.33 343.323.674.164.815.777.018.8711.34 353.13.433.854.465.316.478.1610.4413.65 362.893.183.584.124.895.967.469.5712.58 372.712.963.333.814.55.486.848.7511.54 382.512.763.093.534.135.036.248.0110.51 392.352.562.853.253.794.595.77.329.61 402.182.382.632.993.494.185.196.658.7211.75 412.022.192.442.753.193.814.736.047.9110.66 421.872.032.242.522.923.464.295.477.149.62 431.741.862.052.312.653.143.874.936.428.68 441.61.711.882.12.422.853.494.425.777.79 451.461.581.721.922.22.583.133.955.176.969.74 461.351.451.571.751.982.332.823.534.626.228.69 471.221.321.421.581.792.092.513.154.15.537.7 481.121.21.291.421.611.872.242.83.644.886.82 491.011.081.161.281.441.671.992.483.24.296.03 500.910.971.051.141.281.481.762.172.83.755.287.64 51 0.860.931.021.141.311.551.92.443.264.66.77 52 0.760.820.8911.141.341.652.112.823.985.91 53 0.670.720.780.860.981.161.421.812.413.45.07 54 0.580.610.670.740.840.991.21.532.032.854.26 55 0.490.520.560.620.70.8211.261.682.363.535.61 56 0.430.460.510.580.670.811.021.351.892.814.44 57 0.340.370.40.450.520.630.791.041.452.153.39 58 0.250.270.30.330.390.460.570.751.051.542.43 59 0.170.180.20.220.250.30.370.480.670.981.53 60 0.080.090.10.110.120.150.180.230.320.470.721.21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62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 275.245.926.838.119.812.1215.15 284.935.566.387.589.1311.3114.15 294.625.215.987.078.510.5113.24 304.364.885.66.587.939.7812.3315.65 314.14.575.236.127.399.0811.4214.63 323.854.284.885.686.868.4110.613.6 333.6144.545.296.367.759.8112.55 343.383.744.244.95.887.149.0411.55 353.163.493.934.555.426.68.3310.6513.93 362.953.253.664.214.996.097.629.7812.84 372.773.023.413.94.65.66.998.9511.8 382.572.823.163.614.235.156.398.210.76 392.412.622.933.333.894.75.857.519.86 402.242.442.713.073.584.35.346.838.9712.08 412.082.252.512.833.293.934.876.228.1510.98 421.932.12.322.63.013.584.435.647.379.93 431.81.932.132.392.753.2545.16.648.98 441.661.781.952.182.512.963.624.585.998.08 451.521.641.7922.292.693.264.115.387.2410.14 461.411.511.641.832.072.432.943.694.836.59.08 471.281.381.491.661.882.192.633.314.315.88.08 481.181.261.361.51.71.972.362.953.835.147.19 491.071.141.231.361.531.772.112.633.394.556.39 500.971.031.121.221.371.581.882.322.994.015.648.16 51 0.9311.091.221.41.662.042.623.514.947.27 52 0.830.890.971.081.241.461.792.293.064.316.42 53 0.740.790.860.951.081.281.561.982.653.735.57 54 0.650.690.750.830.941.111.341.72.263.184.76 55 0.560.590.640.710.80.941.131.441.912.684.026.39 56 0.50.540.60.680.790.951.191.582.223.295.2 57 0.410.450.490.550.640.770.961.271.772.624.14 58 0.330.350.390.430.50.60.740.981.3623.15 59 0.240.260.290.320.370.440.540.710.981.432.24 60 0.160.170.190.210.240.280.350.450.620.911.422.3861 0.090.090.10.120.140.170.220.30.440.671.13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63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 284.995.636.467.689.2411.4514.33 294.695.286.067.168.6110.6513.41 304.424.955.686.678.049.9112.515.87 314.164.645.36.217.59.2111.5914.85 323.914.344.965.776.968.5410.7613.8 333.674.064.625.386.467.889.9812.76 343.443.814.314.995.987.279.211.76 353.223.5644.635.526.738.4810.8514.19 363.013.313.734.35.096.217.789.9713.1 372.833.093.483.984.75.727.149.1412.05 382.632.893.243.74.335.276.538.3911.01 392.472.6933.413.984.825.997.6910.10 402.32.512.783.153.684.415.487.019.212.4 412.142.322.582.913.384.035.016.398.3711.28 421.992.162.382.683.13.684.555.817.5910.22 431.851.992.192.472.843.354.135.266.869.27 441.721.842.022.262.63.063.744.746.28.36 451.581.71.862.072.372.793.384.275.587.5110.51 461.461.571.711.92.152.533.063.845.026.769.45 471.341.441.561.731.972.292.753.464.56.068.44 481.231.321.431.571.782.072.483.094.025.397.54 491.131.21.291.431.611.872.222.773.574.796.73 501.021.091.181.291.451.671.992.453.174.255.978.64 51 0.991.061.161.31.51.772.182.83.745.287.76 52 0.890.961.041.161.331.571.922.473.294.646.9 53 0.80.850.931.031.171.391.692.152.874.056.05 54 0.710.750.820.911.031.211.471.872.493.495.22 55 0.620.660.720.790.91.051.271.62.1334.487.13 56 0.570.620.680.770.891.081.361.792.523.755.92 57 0.480.520.570.650.750.91.121.482.073.074.84 58 0.40.430.470.530.610.730.91.191.652.433.84 59 0.320.340.370.420.480.570.70.921.271.862.91 60 0.240.250.270.310.350.420.510.660.911.332.073.4661 0.170.180.20.230.270.330.430.590.861.322.2162 0.080.090.10.110.130.160.210.280.410.631.05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64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 294.755.346.137.258.7210.7813.58 304.485.015.756.768.1510.0512.6716.08 314.224.715.386.37.69.3411.7515.06 323.974.415.035.867.078.6710.9214.01 333.734.134.695.466.56810.1312.96 343.53.874.385.076.087.399.3511.94 353.273.624.074.715.616.848.6311.0314.43 363.073.373.84.375.196.327.9210.1513.34 372.883.153.554.064.795.847.289.3212.29 382.692.953.33.774.425.386.678.5611.24 392.522.753.063.494.074.926.127.8610.32 402.352.572.843.233.764.525.617.179.4212.69 412.192.372.642.993.464.145.146.558.5811.57 422.042.222.452.753.193.784.685.977.7910.5 431.912.052.262.542.923.454.255.427.069.54 441.771.92.092.332.683.153.864.896.398.62 451.631.761.922.142.452.883.54.415.777.7610.87 461.521.631.771.972.232.623.183.985.217.029.8 471.41.51.621.82.052.382.863.64.686.38.78 481.291.381.491.641.862.162.593.234.195.637.87 491.181.261.361.51.681.962.332.93.745.027.06 501.081.151.241.361.521.762.092.583.344.476.289.09 51 1.051.131.231.381.591.882.312.973.965.598.22 52 0.951.021.111.241.421.672.052.633.514.947.35 53 0.860.9211.111.261.491.822.323.094.366.5 54 0.770.820.890.981.121.321.592.032.73.79 5.66 55 0.680.730.790.870.981.151.391.762.343.294.917.82 56 0.640.690.760.8611.21.5122.814.186.6 57 0.550.590.650.740.851.021.281.682.363.495.51 58 0.460.50.550.620.710.851.061.391.942.854.49 59 0.390.410.450.50.580.690.861.121.542.263.54 60 0.310.330.360.40.460.540.670.861.181.732.694.561 0.240.270.290.340.40.480.630.851.251.923.2262 0.160.180.190.220.260.320.40.550.81.232.0563 0.080.090.10.110.130.150.20.260.390.590.98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滿35年後在下一個生日年滿65歲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 304.545.075.826.848.2510.1712.8216.28 314.284.775.456.387.79.4611.915.25 324.024.475.15.947.168.7811.0714.2 333.784.194.755.546.658.1210.2713.14 34 3.553.934.455.156.177.59.4912.13 353.333.684.144.795.76.958.7611.2114.66 363.123.433.864.455.286.438.0510.3313.57 372.943.213.614.144.885.947.419.4912.51 382.7433.373.844.55.486.88.7311.45 39 2.582.83.123.564.155.026.258.0210.53 402.42.622.93.33.854.625.737.339.6212.97 412.252.432.73.063.544.235.266.718.7911.84 422.092.272.512.823.263.874.796.117.9810.76 431.962.12.322.6133.544.365.567.249.79 44 1.821.952.152.42.763.253.975.036.578.87 451.681.821.982.212.532.973.614.555.958.0111.21 461.571.691.832.042.312.713.284.115.387.2510.13 471.451.561.681.872.122.472.973.734.856.539.1 481.341.431.551.711.942.252.693.364.365.868.19 49 1.231.311.411.561.762.042.433.023.95.247.36 501.131.211.31.421.61.852.192.73.54.686.589.52 51 1.11.181.31.451.671.982.433.124.175.888.65 52 11.081.181.311.51.772.172.783.725.237.78 53 0.910.981.071.181.341.591.942.473.294.646.92 54 0.830.880.951.061.21.411.712.182.894.076.08 55 0.740.790.850.941.061.251.511.912.543.565.338.47 56 0.70.750.830.941.091.321.662.193.084.587.24 57 0.610.660.730.820.941.131.421.882.623.886.13 58 0.530.570.630.70.810.971.21.582.23.235.1 59 0.450.480.530.590.680.8111.31.82.644.13 60 0.370.40.430.490.560.660.811.051.442.113.275.4861 0.320.340.380.440.510.630.811.111.622.494.1862 0.230.260.280.320.380.460.590.791.161.782.9963 0.160.170.190.210.250.30.380.520.751.151.9164 0.080.080.090.10.120.150.190.250.360.550.91 B表——續 本部分的B表僅適用於供款未滿35年而在65歲生日時停止供款的人員。 憑每年1單位的按月供款而取得的應按月支付的每年撫恤金。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 314.34.85.486.417.759.5211.9715.34 324.054.55.135.977.218.8411.1414.29 333.814.214.785.586.78.1710.3413.23 34 3.583.964.485.196.227.559.5612.22 353.353.714.174.825.7478.8311.2914.77 363.153.463.894.485.326.488.1210.4113.68 372.963.233.644.174.925.997.479.5712.61 382.763.033.393.884.545.526.868.811.55 39 2.62.833.153.594.25.076.318.110.63 402.432.652.933.333.884.665.797.49.7213.09 412.272.452.733.093.584.285.316.788.8811.97 422.122.32.542.853.33.924.856.188.0810.88 431.982.132.352.643.033.594.425.637.339.91 44 1.851.982.172.432.83.294.025.16.668.99 451.711.842.012.242.573.023.664.616.038.1211.37 461.591.711.862.072.342.753.334.175.467.3610.28 471.471.581.711.92.152.513.023.794.936.649.25 481.361.461.581.741.972.292.743.424.445.968.33 49 1.261.341.441.591.792.082.483.083.985.347.51 501.151.231.331.451.631.892.242.763.574.786.739.73 51 1.131.211.331.491.712.022.493.194.276.028.85 52 1.031.111.211.351.541.822.232.853.815.377.98 53 0.941.011.11.211.381.641.992.543.384.787.13 54 0.850.910.981.091.241.461.772.252.994.26.28 55 0.770.820.880.971.11.291.561.982.633.695.528.78 56 0.730.780.870.981.141.371.732.283.214.777.54 57 0.640.690.760.860.991.191.491.972.754.076.43 58 0.560.60.660.740.851.021.271.672.323.425.39 59 0.480.520.560.630.720.861.071.391.922.824.42 60 0.40.430.470.530.60.710.881.131.552.283.545.9261 0.350.380.420.480.570.690.91.221.792.764.6262 0.270.290.330.370.430.530.670.911.332.053.4363 0.190.210.230.260.30.370.470.630.921.422.3464 0.120.120.140.150.180.220.280.370.530.821.3565 0.040.040.040.050.060.070.090.120.170.260.42 C表 藉以取得應按月支付的1單位每年撫恤金的一次付款額。 丈夫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 182.492.151.851.541.3 192.62.251.931.611.35 202.722.362.021.691.411.16 212.842.472.111.771.471.21 222.972.592.211.861.541.26 233.112.722.321.951.621.32 243.252.852.442.051.71.38 253.42.992.572.161.791.451.17 263.553.132.72.271.881.521.22 273.713.282.842.391.981.61.28 283.883.442.992.522.091.691.35 294.063.613.142.662.211.791.42 304.243.793.32.812.331.891.51.18 314.433.973.472.972.4621.591.24 324.634.163.653.132.62.121.681.31 334.844.363.843.32.752.251.781.39 345.064.574.043.482.912.391.891.48 355.294.794.253.673.092.532.011.571.2 365.525.024.463.873.272.682.141.671.27 375.765.254.684.083.462.842.281.781.35 386.015.494.914.33.663.012.431.891.44 396.265.745.154.533.873.22.582.011.53 406.5265.44.764.083.42.742.141.631.21 416.796.275.6654.313.612.912.281.741.29 427.076.555.935.254.553.833.12.431.861.38 437.366.836.215.524.84.063.32.591.991.47 447.667.126.55.85.064.293.512.772.121.57 457.977.426.86.095.334.533.732.962.261.681.2 468.287.727.16.385.614.793.963.152.411.791.28 478.68.037.416.685.895.054.23.352.571.911.37 488.928.357.726.996.185.324.443.562.742.041.46 499.248.688.047.36.485.64.693.782.922.181.55 509.579.018.367.626.795.894.954.013.112.321.651.14 51 9.348.687.947.16.185.214.243.32.471.751.19 52 9.679.018.267.416.485.484.483.52.621.861.25 53 109.348.587.736.785.764.723.72.781.971.32 54 10.349.678.918.057.086.044.973.912.942.091.4 55 10.6810.019.248.377.396.335.234.133.112.211.480.93 56 10.359.578.77.76.635.54.363.32.351.581 57 10.79.919.048.026.945.784.613.52.51.691.07 58 11.0510.269.388.357.256.074.873.712.671.811.15 59 11.4110.629.738.697.576.375.143.942.851.941.24 60 11.7810.9910.089.047.96.685.424.183.052.081.340.861 11.3510.449.398.2375.714.433.252.221.440.8662 11.7110.799.748.577.3264.693.462.371.540.9263 12.0611.1310.088.97.636.284.943.662.521.640.9964 12.411.4710.419.227.936.565.183.832.681.751.06 65 12.7311.810.739.538.226.835.414.052.841.861.13

撫恤金計算表用法指示

II

註2.——任何人員(於1959年6月30日是單身男士的人員除外)如於1959年7月1日前開始供款並於該日仍是供款人,則就每名該等人員而給予的撫恤金(如有的話,包括因於1959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而非於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任何供款額的增減而引致的變動,亦包括因於1959年6月30日或之前而非於1959年7月1日或之後的再婚而引致的變動),須按本部G節內舉例說明的方式分兩部分計算,即 ——註3.——就下列人員而給予的撫恤金(包括因任何供款額的增減或因再婚而引致的變動),須根據與按照本附表所列的計算表及指示計算,即 ——註4.——本附表所列的計算表及指示適用於 ——註1.——在本節中 ——於結婚時予以記錄的登記撫恤金,是將兩個分別按照下列規則I(a)及I(b)計算所得的款額相加而得出 —— 將會或可能會在任何供款人去世時成為須支付的撫恤金款額的計算,不應延至供款人真正去世時才進行;而應備存有關紀錄,就每名供款人而載入全部詳情,並應在此等紀錄內就每名已婚或作為鰥夫的供款人記錄,若他立即去世並遺下有權領取撫恤金的遺孀或孤兒,則須予支付的撫恤金款額。在紀錄內就任何供款人而如此載入的每年撫恤金(在本指示內稱為其登記撫恤金的款額),應按照本指示計算,而每當有需要時亦應按照本指示重新計算。 註1.——任何人員如已停止供款而其最後一次供款是於1959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的,則就每名該等人員而給予的撫恤金(如有的話,包括因任何供款額的增減或因再婚而引致的所有變動),須根據與按照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撫恤金計算表及撫恤金計算規則而計算或繼續根據與按照該等計算表及規則計算。 註5.——儘管註2、3或4另有規定,凡憑1967年11月30日或之前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撫恤金部分(如有的話,包括因任何供款額的增減或因再婚而引致的所有變動),在根據與按照本附表所列的計算表及指示計算時,所得款額較該部分根據與按照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撫恤金計算表及撫恤金計算規則而計算所得的款額為小,則兩者的差額須加在根據與按照本附表所列的計算表及指示而計算至1967年11月30日的登記撫恤金(如有的話)上。 註6.——儘管註2、3或4另有規定,凡根據與按照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撫恤金計算表及撫恤金計算規則而應於1967年12月1日前支付的撫恤金,所得款額較假若撫恤金根據與按照本附表所列的計算表及指示計算則所得的款額為大,則該撫恤金須繼續根據與按照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撫恤金計算表及撫恤金計算規則而計算。 A節——在作為單身男士或無任何可享撫恤金年齡的子女的鰥夫時開始供款的供款人。註2.——登記撫恤金無須予以記錄,除非與直至供款人結婚之時。 I——首任妻子的預期可得撫恤金 II——第二任及其後任何妻子的預期可得撫恤金 B節——婚後開始供款的供款人III——首任妻子的預期可得撫恤金 IV——第二任及其後任何妻子的預期可得撫恤金 C節——作為有可享撫恤金年齡的子女的鰥夫時開始供款的供款人。V——第二任及其後任何妻子的預期可得撫恤金 D節——支付給孤兒的撫恤金。 E節——轉任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並屬聯合王國轄下的職位服務的供款人。 F節——為計算表內沒有列出的歲數計算有關數量(或表列的得數)。 G節——供款人(於1959年6月30日是單身男士的供款人除外)於1959年7月1日之前開始供款並於該日仍是供款人者。 而如此計算所得的(b)部分,如不少於以相似方法根據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撫恤金計算表中B表內適當的某節計算所得的款額,則須加在(a)部分上;否則,(b)部分須以相似方法根據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撫恤金計算表中B表內適當的某節計算,而所得款額須加在(a)部分上。 支付給孤兒的撫恤金由本條例第21、22、24、25及28條規管。 在本指示全文以及所舉各例中,有關的計算均以供款人的供款額,而非以其正式收入為依據,因此,任何人員轉任而在另一政府服務對其登記撫恤金並無影響,除非其當時的每年供款的款額有所變動,在該情況下,則須按照上述規則作出適當調整。 例子 ——丈夫及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分別為25及19,求與此兩歲數相對應的數量 —— 表內所列下一個生日歲數為25及15時的數量是0.294表內所列下一個生日歲數為25及20時的數量是0.334換言之,妻子歲數增加5,表內所列下一個生日歲數為25及15時的數量則會增加.04。據此,妻子歲數增加4,表內所列下一個生日歲數為25及15時的數量則會按比例增加.04的五分之四。.04的五分之四=.032,而加在.294上,得.326,即為下一個生日歲數為25及19時與該兩歲數相對應的所求數量。 例(1) ——一名人員在下一個生日歲數為17時開始供款,其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亦為17。假設該人員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為20,且應用B表第一節。由此查得的數量為7.67(即7.23 + 1.1的五分之二)。該人員在下一個生日歲數為22時獲一增薪點,當時其妻子下一個生日的歲數亦為22。假設該人員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為25(即其在下一個生日的實際歲數,加上他以供款開始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實際歲數與下一個生日歲數為20之差,在本例中該差數為3)。根據此項假設,由B表同一節查得的數量為6.44(即6.04 + 1的五分之二)。 例(2) —— 一名人員在下一個生日歲數為19時作為單身男士而開始供款,5年後,即在下一個生日歲數為24時結婚,其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為20。按照規則I(a)由A表查得二人的下一個生日實際歲數(丈夫24而妻子20)的數量為.351。至於二人結婚時的當時的每年供款,則須假設該人員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為25(即其在下一個生日的實際歲數,加上他以供款開始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實際歲數與下一個生日歲數為20之差,在本例中該差數為1),因此,由B表第一節查得的數量為6.04。 該人員在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9時獲一增薪點,當時其妻子下一個生日的歲數為35。一如前例,假設二人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為40及35,因此,由B表中同一節查得的數量為2.79。 例子 ——丈夫及妻子在下一個生日的歲數分別為37及29,求與此兩歲數相對應的數量 —— 表內所列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7及25時數量是4.68表內所列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7及30時數量是4.08換言之,妻子歲數增加5,表內所列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7及25時的數量則會減少.6。 據此,妻子歲數增加4,表內所列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7及25時的數量則會按比例減少.6的五分之四。 .6的五分之四=.48,而從4.68減去,得4.2,即為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7及29時與該兩歲數相對應的所求數量。 例(1) ——有關人員出生日期1920年7月31日有關人員結婚日期1945年6月30日有關人員開始供款日期1946年4月1日於1959年6月30日的每年供款$1,500妻子出生日期1921年8月31日於1959年6月30日的登記撫恤金(根據於該日期有效的計算表計算)$10,785從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B表中該等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時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61的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以1959年7月1日計丈夫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9}4.5妻子* 以同一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8因此,根據在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計算表,憑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登記撫恤金部分為$1,500 × 4.50,即$6,750。 因此,根據同樣的計算表,憑1959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登記撫恤金部分為$10,785減$6,750,即$4,035。 從本附表內B表中該等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時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61的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以1959年7月1日計丈夫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9}4.27妻子 * 以同一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8因此,根據本附表內的計算表,憑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登記撫恤金款額為$1,500 + $750(即將每年供款增加50%)=$2,250 × 4.27,即$9,607.50。 由於在本例中,憑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登記撫恤金部分,根據本附表內的計算表計算所得的款額,較根據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計算表計算所得者為大,因此,前者須加在憑1959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的供而取得的撫恤金部分上。 故此,在本例中,於1959年6月30日的登記撫恤金為$4,035.00+$9,607.50總額$13,642.50 例(2) ——有關人員出生日期1907年7月31日有關人員開始供款日期1927年4月1日有關人員結婚日期1947年6月30日妻子出生日期1927年8月31日有關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55有關人員以1959年7月1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52妻子以1959年7月1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32於1959年6月30日的每年供款$1,200於1959年6月30日的登記撫恤金(根據於該日期有效的計算表計算)$16,000從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B表中該等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時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55的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以1959年7月1日計丈夫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52}0.73妻子*以同一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2因此,根據在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計算表,憑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登記撫恤金部分為$1,200 × .73,即$876.00。 因此,根據同樣的計算表,憑1959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部分為$16,000減$876,即$15,124.00。 從本附表內B表中該等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時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55的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以1959年7月1日計丈夫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52}0.36妻子 * 以同一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2因此,根據本附表內的計算表,憑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登記撫恤金款額為$1,200 + $600(即將每年供款增加50%)=$1,800×.36,即$648.00。 此款額較同一撫恤金部分根據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計算表計算所得的款額為小。 因此,憑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撫恤金部分,須根據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計算表計算,並加在憑1959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撫恤金部分上。 故此,在本例中,於1959年6月30日的登記撫恤金為$15,124.00+$ 876.00總額$16,000.00換言之,根據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計算表計算所得當日的登記撫恤金總額須予保留。

第II部 — 撫恤金計算表用法指示

(a)

憑1959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部分,而該部分的確定方法,是將如該人員於1959年6月30日後不再供款則會是應支付給其受益人的每年撫恤金(該筆撫恤金須根據與按照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撫恤金計算表及撫恤金計算規則而計算),從假若該人員於1959年6月30日去世則本應會成為應支付給其受益人的每年撫恤金(以與上述相似的方法計算)中減去;及

(b)

憑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部分,而該部分須根據本附表第I部B表標題內載有該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的一節計算,或如供款期完結時該人員年滿65歲而尚未供款滿連續35年,則須根據本附表第I部B表最後一節計算,該等計算須以該人員於1959年6月30日的每年供款為基準;

(a)

就每名於1959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供款的人員而給予的撫恤金(如有的話);及

(b)

就每名本為單身男士而於1959年7月1日或之後結婚的人員而給予的撫恤金(如有的話),並與他在婚前及婚後所付供款有關者,不論他是否於1959年7月1日前開始供款。

(a)

就每名於1959年7月1日前開始供款並於該日仍是供款人的人員而給予的撫恤金(如有的話),以計算因該人員的供款額在該日期或之後有所增減而引致的變動;及

(b)

就每名於1959年7月1日前開始供款並於該日仍是供款人且於1959年6月30日是鰥夫的人員而給予的撫恤金(如有的話),以計算如該人員於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再婚則因其再婚而引致的變動。

(a)

考慮結婚前所付供款而給予的撫恤金。規則I(a)——將每項供款增加百分之五十(即政府的供款);然後將各項已如此增加的供款按百分之三點五的複利計算,並以每年12月31日為結算日而予以累積;然後將得數乘以由A表查得與丈夫及妻子各自以結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相對應的數量。 所得的積即為因結婚前所付供款而得到的登記撫恤金。

(b)

考慮在結婚日期的當時的每年供款而給予的撫恤金。規則I(b)——將當時的每年供款的款額(將最後一次每月供款的款額乘以12而得)增加百分之五十(即政府的供款);然後翻查B表標題內載有丈夫以供款期完結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的一節,或如供款期完結時丈夫年滿65歲而尚未供款滿連續35年,則翻查B表最後一節,並將已如此增加的當時的每年供款的款額,乘以由該節查得與丈夫及妻子各自以結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相對應的數量。 所得的積即為因在結婚日期的當時的每年供款而得到的登記撫恤金。 例子 —— 有關人員出生日期1932年7月31日有關人員開始供款日期1958年4月1日有關人員結婚日期1962年6月30日每年供款(1958年4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400每年供款(1961年1月1日至結婚日期)$500供款期完結日期1993年4月1日妻子出生日期1942年8月31日有關人員以結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30有關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時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61妻子以結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20規則I(a)的應用 結婚前所付供款的增加及累積 —— 1958年4月1日至1958年12月 31日 $300經增加50%至$ 450.001959年的供款$400經增加50%至$ 600.00$450以3 1/2%計的一年利息$ 15.75$1,065.751960年的供款$400經增加50%至$ 600.00$1,065.75以3 1/2% 計的一年利息$ 37.30$1,703.051961年的供款$500經增加50%至$ 750.00$1,703.05以3 1/2% 計的一年利息$ 59.61$2,512.661962年1月1日至1962年6月30日(即結婚日期)的供款$250經增加50%至$ 375.00$2,512.66以3 1/2% 計的半年利息$ 43.97$2,931.63由A表查得的數量 —— 丈夫30}0.264妻子*20因此,考慮結婚前所付供款而給予的登記撫恤金=$2,931.63 × .264=$773.95 規則I(b)的應用 在結婚日期的當時的每年供款$500當時的每年供款經增加50%至$750由B表中該人員在供款期完結時下一個生日歲數為61的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丈夫30}4.81妻子*20因此,考慮結婚時的當時的每年供款而給予的登記撫恤金=$750 × 4.81=$3,607.50 須為結婚的供款人記錄的登記撫恤金總額 —— 按規則I(a)計$773.95按規則I(b)計$3,607.50總額$4,381.45

(c)

在供款人與其首任妻子結婚期內,因當時的每年供款的增加或縮減而引致的撫恤金變動。規則I(c)——將當時的每年供款(將最後一次每月供款的款額乘以12而得)的增加額或縮減額增加百分之五十;然後翻查B表標題內載有丈夫以供款期完結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的一節,或如供款期完結時丈夫年滿65歲而尚未供款滿連續35年,則翻查B表最後一節,並將已如此增加的增加額或縮減額,乘以由該節查得與丈夫及妻子各自以供款額變動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相對應的數量。 所得的積即為因當時的每年供款增加而須加在登記撫恤金上、或因當時的每年供款縮減而須從登記撫恤金中扣除的款額,視屬何情況而定。 基於供款人去世以外的任何其他因由而在整段供款期完結前停止供款,須視為當時的每年供款的縮減,而縮減額相等於該項當時的每年供款的款額。 例子 ——假設有關詳情一如規則I(a)及I(b)所附的例子所述。 每年供款於1967年5月31日由$500增加至$700每年供款於1972年4月30日由$700縮減至$600每年供款於1977年3月31日停止。 於1967年5月31日的當時的每年供款增加額$200增加額經增加(50%)至$300由B表中該人員在供款期完結時下一個生日歲數為61的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丈夫35}3.85妻子*25 因此,須加在登記撫恤金上的款額=$300 ×3.85=$1,155.00 結婚時的登記撫恤金(見規則I(a)及I(b)所附的例子)$4,381.45另加$1,155.00於1967年5月31日的登記撫恤金$5,536.45於1972年4月30日的當時的每年供款縮減額$100縮減額經增加(50%)至$150由B表中該人員在供款期完結時下一個生日歲數為61的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丈夫40}2.99妻子*30因此,須從登記撫恤金中扣除的款額=$150 × 2.99=$448.50 於1967年5月31日的登記撫恤金$5,536.45扣除$ 448.50於1972年4月30日的登記撫恤金$5,087.95於1977年3月31日,停止供款被視為當時的每年供款的縮減$600縮減額經增加(50%)至$900由B表中該人員在供款期完結時下一個生日歲數為61的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丈夫45}2.2妻子*35因此,須從登記撫恤金中扣除的款額=$900 × 2.20=$1,980.00 於1972年4月30日的登記撫恤金$5,087.95扣除$1,980.00於1977年3月31日的登記撫恤金$3,107.95

(a)

在供款人作為鰥夫時,因當時的每年供款的增加或縮減而引致的撫恤金變動。 規則II(a)——假設供款人已與某一任妻子結婚,而該妻子的歲數與供款人上一任妻子假若於供款變動日期尚存則本應會達到的歲數一樣,並按照規則I(c)進行。 例子—— 如有關詳情一如規則I(c)所附的例子所述,但於1942年8月31日出生的首任妻子於1962年11月30日去世,則假設供款人在供款額的三次變動中的每次變動日期,均是已與一名生於1942年8月31日的妻子結婚。然則計算方法會與規則I(c)所附的例子所示者相同。

(b)

因供款人再婚而引致的撫恤金變動 註——如第二任或其後任何妻子以再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與供款人上一任妻子假若於該日期尚存則本應會於下一個生日達到的歲數一樣,則無須記錄登記撫恤金的任何變動。 規則II(b)——如第二任或其後任何妻子以再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小於或大於供款人上一任妻子假若於該日期尚存則本應會於下一個生日達到的歲數,則將登記撫恤金的款額,乘以由C表查得與丈夫以再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相對應以及與其上一任妻子假若於該日期尚存則本應會於下一個生日達到的歲數相對應的數量;然後將所得的積,乘以由A表查得與丈夫及第二任或其後任何妻子各自以再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相對應的數量。 得數即為須於供款人再婚時予以記錄的登記撫恤金。 例子 —— 假設有關詳情一如規則I(a)及I(b)所附的例子所述。 首任妻子去世日期1962年11月30日供款人再婚日期1967年1月31日供款人以再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35第二任妻子出生日期1947年6月30日第二任妻子以再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20首任妻子假若於再婚日期尚存則本應會於下一個生日達到的歲數251967年1月31日(即再婚日期)——第二任妻子以再婚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小於首任妻子假若於該日期尚存則本應會達到的歲數,則登記撫恤金$4,381.45(見規則I(a)及I(b)所附的例子)須予重新計算如下 —— 由C表查得的數量 —— 丈夫35}4.25妻子*25由A表查得的數量 —— 丈夫35}0.209妻子*20 於1967年1月31日的登記撫恤金=$4,381.45 × 4.25 × .209=$3,891.82

(c)

在供款人與其第二任或其後任何妻子結婚期內,因當時的每年供款的增加或縮減而引致的撫恤金變動。 規則II(c)——依規則I(c)所示方法計算

(a)

考慮在供款開始日期的當時的每年供款而給予的撫恤金。 規則III(a)——將當時的每年供款的款額(將最後一次每月供款的款額乘以12而得)增加百分之五十(即政府的供款);然後翻查B表標題內載有丈夫以供款期完結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的一節,或如供款期完結時丈夫年滿65歲而尚未供款滿連續35年,則翻查B表最後一節,並將已如此增加的當時的每年供款的款額,乘以由該節查得與丈夫及妻子各自以供款開始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相對應的數量。 所得的積即為因在供款開始日期的當時的每年供款而得到的登記撫恤金。 例子 —— 有關人員出生日期1919年8月31日有關人員結婚日期1948年6月30日有關人員開始供款日期1959年7月31日於1959年7月31日的當時的每年供款$400供款期完結日期1984年8月31日妻子出生日期1929年10月31日有關人員以1959年7月31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40有關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65妻子以1959年7月31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30於1959年7月31日的當時的每年供款$400當時的每年供款經增加50%至$600由B表中該人員在年滿65歲時停止供款而尚未供款滿連續35年的一節(即最後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丈夫40}3.33妻子*30 考慮在供款開始日期的當時的每年供款而給予的登記撫恤金=$600 × 3.33=$1,998.00

(b)

在供款人與其首任妻子結婚期內,因當時的每年供款的增加或縮減而引致的撫恤金變動。規則III(b)——依規則I(c)所示方法計算

(a)

在供款人作為鰥夫時,因當時的每年供款的增加或縮減而引致的撫恤金變動。規則IV(a)——依規則II(a)所示方法計算。

(b)

因供款人再婚而引致的撫恤金變動。規則IV(b)——依規則II(b)所示方法計算。

(c)

在供款人與其第二任或其後任何妻子結婚期內,因當時的每年供款的增加或縮減而引致的撫恤金變動。規則IV(c)——依規則I(c)所示方法計算。

(c)

例(2) ——有關人員出生日期1907年7月31日有關人員開始供款日期1927年4月1日有關人員結婚日期1947年6月30日妻子出生日期1927年8月31日有關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日期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55有關人員以1959年7月1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52妻子以1959年7月1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32於1959年6月30日的每年供款$1,200於1959年6月30日的登記撫恤金(根據於該日期有效的計算表計算)$16,000從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B表中該等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時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55的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以1959年7月1日計丈夫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52}0.73妻子*以同一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2因此,根據在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計算表,憑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登記撫恤金部分為$1,200 × .73,即$876.00。 因此,根據同樣的計算表,憑1959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部分為$16,000減$876,即$15,124.00。 從本附表內B表中該等人員以供款期完結時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55的一節內查得的數量 —— 以1959年7月1日計丈夫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52}0.36妻子 * 以同一日計的下一個生日歲數為32因此,根據本附表內的計算表,憑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登記撫恤金款額為$1,200 + $600(即將每年供款增加50%)=$1,800×.36,即$648.00。 此款額較同一撫恤金部分根據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計算表計算所得的款額為小。 因此,憑1959年7月1日或之後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撫恤金部分,須根據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計算表計算,並加在憑1959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的供款而取得的撫恤金部分上。 故此,在本例中,於1959年6月30日的登記撫恤金為$15,124.00+$ 876.00總額$16,000.00換言之,根據於1959年6月30日有效的計算表計算所得當日的登記撫恤金總額須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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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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