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協定亦適用於在本協定的簽訂日期後,在現有稅項以外課徵或為取代現有稅項而課徵的任何與現有稅項相同的稅項。如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同意,本協定亦適用於在本協定的簽訂日期後,在現有稅項以外課徵或為取代現有稅項而課徵的任何與現有稅項實質上類似的稅項。如本協定所涵蓋的稅務事宜有任何重大改變,以及相關的收集資料措施有任何重大改變,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將改變通知對方。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2條
本協定亦適用於在本協定的簽訂日期後,在現有稅項以外課徵或為取代現有稅項而課徵的任何與現有稅項相同的稅項。如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同意,本協定亦適用於在本協定的簽訂日期後,在現有稅項以外課徵或為取代現有稅項而課徵的任何與現有稅項實質上類似的稅項。如本協定所涵蓋的稅務事宜有任何重大改變,以及相關的收集資料措施有任何重大改變,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將改變通知對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