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集體投資基金或計劃”一詞指任何匯集投資工具(不論其法律形式為何)。“公眾集體投資基金或計劃”一詞指公眾易於買賣或贖回其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任何集體投資基金或計劃。如有關基金或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並非實際上或表明只供限定類別的投資者買賣或贖回,即屬“公眾”易於買賣或贖回;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b)
“集體投資基金或計劃”一詞指任何匯集投資工具(不論其法律形式為何)。“公眾集體投資基金或計劃”一詞指公眾易於買賣或贖回其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任何集體投資基金或計劃。如有關基金或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並非實際上或表明只供限定類別的投資者買賣或贖回,即屬“公眾”易於買賣或贖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