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公眾可買賣的公司”一詞指其主要類別股份是於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而其上市股份是公眾易於買賣的。如股份並非實際上或表明只供限定類別的投資者買賣,即屬“公眾”易於買賣;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1條
“公眾可買賣的公司”一詞指其主要類別股份是於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而其上市股份是公眾易於買賣的。如股份並非實際上或表明只供限定類別的投資者買賣,即屬“公眾”易於買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